摘要:
近年来,商业批发企业结算资金中委托银行收款资金占压大,拖欠时间长,比例逐年上升,悬帐增多,利用率低,融通性差已为普遍现象。究其根源,我们认为主要是商品交易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所致。
一、结算方式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不利于企业进行商品保本(利)期预测。
目前,商业批发企业、零售商场正广泛开展商品保本(利)期预测,货币的时间价值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然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却不能满足资金管理工作的要求。首先,在付款方无能力支付全部货款而超承付期时,造成无偿占用收款方销货资金,致使收款方要为此多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利息,这样,作为收款方的商品储存期就难以预测。如湖南省澧县百纺公司批发部1987年7月底按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托收货款四万元,预测其保本期240天(此商品系1987年元月初进货付款),由于购货方资金紧缺,一连托收四次均因无款承付,经派人催收,方于10月底收回。这时,该商品已超保本期60天(即240天减300天),形成亏本经营,但若资金按有偿占用结算方式结算托收(如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付款方在超承付期时,银行则按规定罚收滞纳金,连同货款一并转给收款方,而其滞纳金收入与利息支出几乎相等)商...
近年来,商业批发企业结算资金中委托银行收款资金占压大,拖欠时间长,比例逐年上升,悬帐增多,利用率低,融通性差已为普遍现象。究其根源,我们认为主要是商品交易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所致。
一、结算方式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不利于企业进行商品保本(利)期预测。
目前,商业批发企业、零售商场正广泛开展商品保本(利)期预测,货币的时间价值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然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却不能满足资金管理工作的要求。首先,在付款方无能力支付全部货款而超承付期时,造成无偿占用收款方销货资金,致使收款方要为此多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利息,这样,作为收款方的商品储存期就难以预测。如湖南省澧县百纺公司批发部1987年7月底按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托收货款四万元,预测其保本期240天(此商品系1987年元月初进货付款),由于购货方资金紧缺,一连托收四次均因无款承付,经派人催收,方于10月底收回。这时,该商品已超保本期60天(即240天减300天),形成亏本经营,但若资金按有偿占用结算方式结算托收(如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付款方在超承付期时,银行则按规定罚收滞纳金,连同货款一并转给收款方,而其滞纳金收入与利息支出几乎相等)商品是可以微利,至少是保本的,(即240天减210天),由此可见,造成经营此商品不能保本的根本原因在于结算方式。其次,就付款方而言,由于占用资金的无偿性,根本就无需进行商品保本(利)期预测。即使进行了预测,也起不了指导经营的作用。长此下去,不论对整个企业,还是对全社会的经营管理水平,资金利用率的提高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商品交易不宜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
二、削弱了银行部门对资金的管理、监督作用,不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运动是资金的根本属性,而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是所有金融、商业部门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代表国家对资金行使管理、监督职能的银行部门,其作用尤为重要。可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中规定: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的义务,没有审查拒付和扣款的责任,其规定适用一切款项结算。当然也包括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这无疑是说,在付款方无支付能力承付货款的情况下,银行只能尽退回托收凭证之义务,对付款方何时付款无任何约束和经济制裁。这样,银行就不能很好地维护收款方的经济利益,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监督作用无形中将大大削弱。很明显,这对银行、收付款方三者均有弊无益。其一,就银行本身来说,加大了业务人员的工作量(一笔货款要托收数次),资金不能及时回笼,投放资金需要量急剧膨胀,地区之间信贷资金不能平衡。其次,从收款方来看,会造成资金使用困难,利用效率降低,不仅直接加大资金利息支出,还会间接减少因使用这部分资金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这是一种机会收益),如上例中,该公司批发部平均资金利润率为9%;年平均资金周转率为四次,则减少的机会收益将达2400多元。如若当被付款方占用的资金达到一定程度时,必将破坏企业资金在时间上的继起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影响其未来经营。最后,就付款方而言,会使资金管理更加混乱;容易违反结算纪律,在结算方式上易钻资金管理不严的空子。还会使企业之间资金相互挤占增加,拖欠款项增多,金额增大,最终波及到每个企业,影响整个流通领域里资金周转的加快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故我们认为,商品交易不宜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
三、影响经济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是导致经济案件日趋增多的客观因素。
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渠道与日俱增。在新的经济形式下,要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把企业的全部购销活动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即购销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并置于银行等部门的严密监督之下,使得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共同遵守,强制执行。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则规定,办理货款托收时,托收方不需要给银行提供合同和发运证件。这一规定恰恰与银行在经济合同管理中的基本任务相矛盾。众所周知,经济合同是购销双方进行交易的依据,也是银行进行监督和维护收付双方权益的依据。而银行却不能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来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其结果必然会使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流于形式,一旦造成了单方违约,银行无法问津,只能通过双方或经济法庭调解。如付款方超承付期占用收款方资金,因无合同,银行就不能保障收款方的权益,这样就不能防患于未然,起不了事前、事中控制经济案件发生的作用,必定造成大量的经济纠纷和巨额的经济损失。这方面的事例在湖南省澧县商业系统常有所见。如副食公司1984年向津市市前进化工厂委托收款3.7万元,因该厂经营不善倒闭,造成直接资金损失4.67万元,其中:利息损失1.06万元,至今,该县商业系统委托收款长期拖欠,造成损失的有42.5万元,截至1987年12月底止,委托银行收款高达495万多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11.10%,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结算方式还在广泛采用着,而企业的资金包袱犹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综上所述,要避免资金无偿占用发生,切实贯彻经济核算制原则,维护结算纪律,认真履行经济合同,企业的商品交易就不宜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而应视其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现金,限额,信用证,汇兑(电、信汇、票汇),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