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外合营企业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联合企业。合营各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举办的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实物投资的比重较大。由于实物品种规格繁多复杂,数量单价不同以及其他原因,实物投资存在的问题较多,特别是外方合营者的投资(外方的实物投资主要是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为避免出现较多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谈谈注册会计师验资时对合营外方实物投资原始发票的审查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这一规定是注册会计师对合营外方实物投资进行验证的总原则。
合营外方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投资,对其作价如果合营企业合同或有关协议已有明确规定、并且公平合理的,注册会计师验资时就应按规定办。若无作价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对旧的实物可由合营各方按现行市价协商或聘请专家和有关部门评估定价;对全新设...
中外合营企业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联合企业。合营各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举办的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实物投资的比重较大。由于实物品种规格繁多复杂,数量单价不同以及其他原因,实物投资存在的问题较多,特别是外方合营者的投资(外方的实物投资主要是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为避免出现较多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谈谈注册会计师验资时对合营外方实物投资原始发票的审查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这一规定是注册会计师对合营外方实物投资进行验证的总原则。
合营外方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投资,对其作价如果合营企业合同或有关协议已有明确规定、并且公平合理的,注册会计师验资时就应按规定办。若无作价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对旧的实物可由合营各方按现行市价协商或聘请专家和有关部门评估定价;对全新设备或物料,则要审查合营外方在采购地开出的原始发票,其作价应为原始发票上记载的购进价,加上运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有的合营企业外方不提供原始发票,仅寄交发票复印件,这与《中外合营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合营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的规定是不符的。如果外方确有困难,不能提供原始发票,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要求合营外方寄来原始发票,由我国经办该项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签注已经验证字样后退还,并在发票复印件上背书说明,留存合营企业备查。
2、由外方合营者委托在中国设有办事处的外国会计师机构,亲自查阅该原始凭证后出具证明,交予合营企业作为原始凭证。
此外,如果只有出资设备或其他物料的报价单,而无原始发票,那么只要价格合理、设备或物料质量先进、符合要求,也是可以的。
外国合营者以全新设备或物料出资,对其提供的原始发票的审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审查原始发票填列的购货日期及发票抬头。购货日期应接近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日期;发票抬头一般应为外国合营者,如果是合营企业名称也可,但需要由外方在发票上背书,说明该设备或物料用于对合营企业投资,以备查考。除此之外,不可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填列发票抬头。
二、审查原始发票记载的机器设备或物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是否与外国合营者投入的实物相吻合。如有不符则应查明原因、如果发票金额只有一个总数,不记载单价,注册会计师不能验资,必须要求外方提供记载单价的原始凭证。按照我国政府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的作价,不能高于现行国际市场价格,实际上外方合营者随意提高价格的情况很多。为了审查外方合营者的出资作价是否合理,我们必须熟悉和了解国际市场行情,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对外,不搞信息封锁和自相竞争。另外,还可通过我国的驻外机构,直接到外方出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的生产厂家或有关单位询价;对外方从国外自己的公司购买设备或物料用于投资的,应要求其提供同类物品卖给第三者的价格,以便比较。
由于国外发票不象国内那样规范化,因此对外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投资作价的审查,不能简单地以发票填列价格为准,而需多方询价,采取“货比三家”或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评估等方法,以免上当受骗。
三、审查原始发票填列的供货单位名称、产地等是否与实物一致。应要求外方合营者提供产品产地证明书或厂家制造证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并与实物核对,防止外方合营者将质量低劣、落后的机器设备或物品改头换面后,以次充好,或充当中间商,转手加价从中渔利。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时有发生,有的外方出资的设备或物料掺假、冒牌、陈旧,而且作价高,因而严重影响了我方合营者和我国的利益。
四、审查其他有关费用凭证。对诸如运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必须对记录费用发生情况的原始凭证做详细审查,如有不正常的费用支出、应查明原因,不合理的不能承认,以维护合营各方的正当经济权益,促使合营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