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看了《财务与会计》1987年第二期安维垣同志的《对“发出商品”资金属性的商榷》(以下简称“安文”)。和同年第八期孔炎同志的《也谈“发出商品”的资金属性问题》(以下简称“孔文”),很有启发。“安文”认为,发出商品“既不同于在库成品,又不等于对方已经承付的货款,而是介乎二者之间的由成品资金向结算资金过渡的一种资金形态。待平素做静态分析或期末成品盘存时,再分别不同情况,分属成品资金或结算资金。”而“孔文”则认为,“‘发出商品,应视同发货方的在库产品,属于成品资金。”对此,谈谈我的看法:
“发出商品”是指已发出而未得到对方承付货款的产成品。从产品发出到收回货款,在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可能:
(1)全部符合订货合同要求,收货方按期承付全部货款。
(2)由于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原因,收货方全部拒付货款或只能部分承付货款。
(3)由于途中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短期内经济责任尚未查清。
(4)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等等。
会计核算应该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貌。就是说,我们既要反映商品资金的运动状态,又要对其相对静止状态做具体的分析,然后再明确其资金属性...
看了《财务与会计》1987年第二期安维垣同志的《对“发出商品”资金属性的商榷》(以下简称“安文”)。和同年第八期孔炎同志的《也谈“发出商品”的资金属性问题》(以下简称“孔文”),很有启发。“安文”认为,发出商品“既不同于在库成品,又不等于对方已经承付的货款,而是介乎二者之间的由成品资金向结算资金过渡的一种资金形态。待平素做静态分析或期末成品盘存时,再分别不同情况,分属成品资金或结算资金。”而“孔文”则认为,“‘发出商品,应视同发货方的在库产品,属于成品资金。”对此,谈谈我的看法:
“发出商品”是指已发出而未得到对方承付货款的产成品。从产品发出到收回货款,在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可能:
(1)全部符合订货合同要求,收货方按期承付全部货款。
(2)由于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原因,收货方全部拒付货款或只能部分承付货款。
(3)由于途中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短期内经济责任尚未查清。
(4)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等等。
会计核算应该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貌。就是说,我们既要反映商品资金的运动状态,又要对其相对静止状态做具体的分析,然后再明确其资金属性。以上述几种可能为例:第一种情况无疑转化为结算资金。第二种情况则应还原为成品资金,或部分还原为成品资金,部分转化为结算资金。第三种情况则既不能还原为成品资金,也不能确定为结算资金,而应通过查明运输装卸责任后再确定。至于第四种情况,供货、收货双方原则上都不宜承担经济责任,应向承担物资保险部门索取赔偿,国营企业或向上级机关申请核减投资。
因此,“安文”认为“发出商品”是一种过渡的资金形态,主张在做静态分析或期末盘存时,对第二种情况,在产成品科目下设一个“发出商品”子目,明确体现其成品资金属性。这种做法,是一种全面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方式与方法。孔文不加分析地把“发出商品”统统认为是成品资金,把运输、装卸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等都当作成品资金处理,这样,显然是不妥当的。
其次,依据供销合同,随着产成品的发出,已经发生了交易行为,在帐务处理上,既要反映产成品出库的一面,又要反映实现销售前收货方应按合同规定验收货物、承付货款的一面。因此,在会计分录上,“安文”使用借记“应收销货款”、贷记“发出商品销售”的办法,既能体现该经济行为的全貌,又可以通过分析有关帐户余款的多少,反映经营管理中的某些问题。而孔文则单纯地只是借记“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这样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这里还要着重指出,“应收销货款”与“发出商品销售”都是过渡性质的科目,“应收销货款”并不等于收货方已经承诺支付的“应收帐款”,“发出商品销售”更不等于实现销售的“销售收入”,这是两对不同的概念。根据不同情况,“发出商品”的帐务处理应为:
1、当根据供货合同发出商品办理托收时:(1)借:发出商品(按产成品成本),贷:产成品。(2)借:应收销货款(按产品售价),贷:发出商品销售。
2、当收货方承付货款,实现销售时:(1)借:银行存款,贷:应收销货款(按产品售价).(2)借:发出商品销售(按产品售价),贷:销售收入。
同时,借记销售成本科目(按产品成本),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冲销已实现销售的发出商品。
3、当收货方承诺支付或已支付部分货款时,即部分实现销售时:(1)借:应收帐款(按产品售价),贷:应收销货款科目;或借:银行存款(按产品售价),贷:应收销货款科目。(2)借:发出商品销售(按产品售价),贷;销售收入。同时借记销售成本科目(按产品成本),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与此同时,把未实现销售,收货方尚未承诺支付货款的那部分“发出商品”,可根据具体情况,还原为产成品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一“发出商品”子目,以反映其真实情况,下月初再做同样相反方向的分录,重新如实体现资金占用情况。
至于期末尚存的“应收销货款”及与其相对应的“发出商品销售”科目余额,则体现出已经发生交易行为,但尚未取得收货方承诺支付货款的那部分有争议的“发出商品”。它有可能是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或者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等等。这样,既可以真实地反映商品交换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全貌,又能揭示出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以及外界客户的经济实力与违约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因而“安文”的观点是正确的,具有实际意义,也不见得有什么麻烦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