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人民币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人民币收入,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对企业出口软件所得,可按照财政部(87)财税字第266号文件执行,即:从1987年7月1日起至1989年6月30日止这两年内,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随同技术出口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也可在上述规定的两年内,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不是随同技术出口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应按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净收入,每年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留给企业的净收入,除按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规定提取5%-10%的奖金外,其余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问:企业罚款收、支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供应单位不履行合同而收取的赔款,因购买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承付托收货款而按银行规定收取的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都是对对方违反...
问: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人民币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人民币收入,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对企业出口软件所得,可按照财政部(87)财税字第266号文件执行,即:从1987年7月1日起至1989年6月30日止这两年内,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随同技术出口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也可在上述规定的两年内,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不是随同技术出口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应按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净收入,每年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留给企业的净收入,除按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规定提取5%-10%的奖金外,其余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问:企业罚款收、支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供应单位不履行合同而收取的赔款,因购买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承付托收货款而按银行规定收取的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都是对对方违反制度或协定的一种经济制裁,并不是企业本身主观努力而取得的收入。因此,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其多余部分,应当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
企业支付的罚款支出应在企业专用基金中列支。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