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财政部颁发了《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来无偿拨付商业、粮食、外贸企业的财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这是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于促进商贸企业业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和企业经济效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财政资金无偿供应制度必须改革
长期以来,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在资金供求上存在三个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商贸业务发展快,企业改造任务重。长期以来,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家用于商贸企业的投资很少,商贸企业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往往排不上队,欠帐较多。建国初期新建和接收改造过来的国营商业企业,由于投资长期得不到补偿,许多企业房屋陈旧,设施落后,影响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许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办、粮办工业企业,由于资金缺乏,技术改造难以进行;粮食企业仓库建设短缺,“卖粮难”、“储粮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外贸业务需要有较大的发展,但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加工、运输、储藏、基地建设等跟不上,已成为制约外贸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商贸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近几年国家投资中用...
最近,财政部颁发了《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来无偿拨付商业、粮食、外贸企业的财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这是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于促进商贸企业业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和企业经济效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财政资金无偿供应制度必须改革
长期以来,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在资金供求上存在三个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商贸业务发展快,企业改造任务重。长期以来,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家用于商贸企业的投资很少,商贸企业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往往排不上队,欠帐较多。建国初期新建和接收改造过来的国营商业企业,由于投资长期得不到补偿,许多企业房屋陈旧,设施落后,影响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许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办、粮办工业企业,由于资金缺乏,技术改造难以进行;粮食企业仓库建设短缺,“卖粮难”、“储粮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外贸业务需要有较大的发展,但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加工、运输、储藏、基地建设等跟不上,已成为制约外贸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商贸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近几年国家投资中用于商贸企业发展的比重有所增加。但是,这种业务发展快、资金欠帐多与企业改造任务重的矛盾不是短期内可以得到完全缓解的,只能立足于现有条件,在改革中找出路。
(二)企业改造任务重,资金来源少。近几年,除了国家从基建和更新改造方面对企业进行投资以外,国家财政也从预算上安排了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解决商业网点的更新改造,商办、粮办工业的技术更新,粮食、外贸企业简易仓库的修建以及改善外贸运输、冷藏条件,提高加工供货能力,等等。这部分资金的安排,一定程度上使商贸企业在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方面得到了补充,虽然数据不大,但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已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在企业改造任务重、资金缺口大的情况下,资金供求矛盾仍然表现得很突出。
(三)资金来源少,使用效益低。在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由于资金使用上的无偿拨款制度,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形成一个“大锅饭”,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许多地区和单位,不是着眼于如何发展生产经营,提高效益,而一味伸手向中央要钱,这就形成了地方和企业对中央的依赖;加上资金无偿拨给,对地方和使用单位缺乏压力,造成不少投资项目事前缺乏可行性研究,盲目上马,结果投产后不能取得预期效益,造成损失浪费;还有个别地区和单位,擅自挪用国家财政款项,搞楼堂馆所,违反财经纪律。这种资金来源少而使用效益又低的问题必须加以解决。
二、商贸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扶持对象明确。“办法”中规定了周转金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及其附属的仓储企业;国营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外贸自属生产、加工、饲养企业,另外,扶持农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和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基地,可由国营商贸企业转借。在上述扶持对象中,扶持项目主要有:扶持农副土特产品、畜产品、水海产品和矿产品等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用于扶持商办工业和粮油、饲料加工等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粮油副产品的综合利用;用于修建商业、粮食、外贸企业仓储设施和商业、粮食零售网点及其他生产性建筑,用于购置生产性器具和设备。进一步明确周转金:扶持对象和用途,有利于克服资金挪用现象。
(二)原则界限清楚。“办法”中规定,发放周转金必须遵循三条原则.这是针对当前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来的。
第一、讲求效益,择优扶持。这是周转金使用与管理中最重要的原则。财政供应办法的改变,目的就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发放周转金时,必须注意选择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和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真正贯彻效益第一的原则。但是,对于那些虽无明显经济效益,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和项目,“办法”也规定要重点加以扶持。
第二、简易小型,注意改造。这是从目前全国商贸企业的现状出发,加快企业更新改造步伐的一项措施。另外,周转金作为对国家基建、更改投资的必要补充,资金数量有限,因此重点应放在对简易小型的改造项目的扶持。
第三、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办法”对周转金分别不同的借款期限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费率在1%~2.5%之间。对个别社会效益显著但本企业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项目,规定了经财政部特别批准,可以免交使用费。为了督促企业按期归还借款,“办法”规定对到期不还的借款,从到期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一的滞期费,并规定由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
(三)实行分级管理。为了加强对周转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办法”中提出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周转金借款分为两部分,其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借款项目,属于地方企业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经中央各商贸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商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各地的中企处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财政部分配的指标内,地方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中央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委托各地主管部门会同中企处共同审批。在周转金的回收上明确规定,地方企业借用的周转金(包括5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回收;中央企业借用的周转金(包括50万元以上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和中企处负责回收。周转金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调动地方财政部门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中央财政部门的工作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四)加强监督考核。为了切实提高周转金的使用效益和提高回收率,“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审批发放的周转金所收取的使用费和滞期费,由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其中,中央主管部门和中企处各分成25%,以调动地方管理和监督周转金使用情况的积极性。为了确保周转金按期回收,“办法”规定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以及中企处进行回收率指标考核,并对实际回收率过低的部门,适当减少下年度借款指标。
三、商贸周转金有偿使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转变观念。改财政资金无偿拨款为有偿使用,这是资金供应制度上的一大改革。这项改革,打破了过去资金分配上的“大锅饭”体制,体现了效益原则。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转变旧的思想观念,改变过去那种花钱向上伸手,投资不问效益的情况,管好用好周转金。
(二)做好考察测算,搞好可行性研究。各地应把周转金主要用于效益较好、回收期较短的项目,择优扶持,真正体现效益原则。周转金发放以前,应对企业申报的借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测算,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掌握项目投产后的效益情况和企业还款能力,避免盲目性,减少借款风险。
(三)加强使用监督,保证按期回收。周转金发放以后,发放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信息反馈,及时调整企业使用中的偏差,并配合企业和有关部门做好借款项目的交付验收工作,争取早投产、早见效益,保证周转金按期收回。
(四)认真审查企业还款资金来源,防止财政收入流失。各地要严格审查企业还款资金来源,由企业用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不能吃企业老本。凡是没有新增利润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