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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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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全国各地区先后变动了食糖、肉、蛋等几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供货单位的供应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为了确保国营企业的国家流动资金的完整和正常周转的需要,对上述商品的库存价值,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6)财商字第305号文的规定,应进行相应调整。为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5月30日以(88)财商字第217号文发出了《关于副食品提价后国营企业商品库存升值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凡购销食糖、肉、蛋和以此为主要原料的国营企业,一律按提价前一天的实际库存数量和各地新的订价(进价),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新老订价差额,均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不得挪作它用。各级财政、银行要监督企业落实并在决算中加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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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