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远洋渔业是我国国营渔业企业与外国政府签订协议,在其他国家从事渔业生产、供销经营等业务的境外企业。目前我国有15个远洋捕捞企业单位分别在15个国家和地区或者已经进行渔业生产或者已经签订协议,取得了一定的生产的成果和经济效益。现结合我们的调查,对建立远洋渔业会计制度提出几点意见。
(一)关于会计年度的设置。我国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这与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年度是一致的。但有些中外合资经营的远洋渔业,如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投资的中阿渔业有限公司,由于阿根廷国家以公历11月至次年10月为一会计年度,在汇总年度会计报表时,应作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核算体制。远洋渔业应当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核算体制。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设在国外的办事处,一般都是国内公司的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整个项目的生产经营业务。如果渔轮在同一国家的海域生产,这个办事处既是驻外办事机构,又是安排渔场、调度渔轮捕捞作业的指挥部。如果渔轮在其他国家海域生产,还要在其他国家设立代表处,负责对外联系,提供物资补给和指挥、调度渔轮海上生产。在不同管理体制下,财务会计核算体制也应有所区别。前者可...
我国远洋渔业是我国国营渔业企业与外国政府签订协议,在其他国家从事渔业生产、供销经营等业务的境外企业。目前我国有15个远洋捕捞企业单位分别在15个国家和地区或者已经进行渔业生产或者已经签订协议,取得了一定的生产的成果和经济效益。现结合我们的调查,对建立远洋渔业会计制度提出几点意见。
(一)关于会计年度的设置。我国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这与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年度是一致的。但有些中外合资经营的远洋渔业,如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投资的中阿渔业有限公司,由于阿根廷国家以公历11月至次年10月为一会计年度,在汇总年度会计报表时,应作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核算体制。远洋渔业应当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核算体制。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设在国外的办事处,一般都是国内公司的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整个项目的生产经营业务。如果渔轮在同一国家的海域生产,这个办事处既是驻外办事机构,又是安排渔场、调度渔轮捕捞作业的指挥部。如果渔轮在其他国家海域生产,还要在其他国家设立代表处,负责对外联系,提供物资补给和指挥、调度渔轮海上生产。在不同管理体制下,财务会计核算体制也应有所区别。前者可由办事处组织和领导全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计划和办理会计决算,核算成本和盈亏。后者应由办事处统一组织和领导所属代表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统一编制财务计划,统一核算盈亏和办理会计决算。代表处实行不完全独立的会计核算,核算产品成本并与办事处结算产品销售帐目,核算销售盈亏。
(三)固定资产核算。远洋渔业的固定资产,主要为生产和辅助渔轮。由于经营方式不同,核算方法也应不同。1、自营远洋渔业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生产和辅助渔轮的原价,除按制度规定确定外,还应包括:(1)为远洋作业而增加的配套设备价值;(2)在国内外为船体技术改造所新增的更新改造费用;(3)船舶从国内驶往目的港所支出的航行及途中费用。渔轮折旧率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合作年限确定分年计提折旧,摊入生产成本。2、我方以贷款方式借给合营企业的生产和辅助渔轮,产权仍归我方所有,应列为办事处的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我方收到合营企业的分期还款,作为收回折旧费,冲减已提折旧;收到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冲减企业管理费。办事处的折旧基金,不专户存储,允许企业参加流动资金周转。
(四)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划分标准。按照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由于各国币值不同,物品价格悬殊,不易制定单位价值标准。我们认为,远洋渔业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可以只用使用年限一个条件。这与我国合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也是相符的。
(五)渔需物资管理和核算。应根据生产方式而定。1、渔轮定期出海,定期返航,渔需物资全部可由陆上仓库补给,并按国内有关规定处理。2、生产渔轮长期在海上作业,渔需物资由加工运输船携带出海补给,除建立陆上仓库储存大宗材料外,还应在加工运输船上建立二级材料库储存一部分常用材料,在海上随时供应生产渔轮,并在加工运输船上配备兼职或专职材料管理员,办理领发料手续。建立二级库后,陆上仓库工作量相应减少,材料管理员可以经常上船核对,检查领发料和库存储备帐目。
(六)成本核算。根据捕捞生产特点,未返港渔轮对已捕的海水鱼不计算产量,携带出海的渔需物资也不列作生产费用。到了月终,才根据实际卸港的产量和实际耗用的渔需物资,核算产品成本。远洋渔业生产渔轮在海上连续作业,捕上来的海水鱼交由加工运输船扒载,并从那里获得渔需物资补给。因此,加工运输船应分船出具扒载海水鱼数量,发出渔用器材数量及其金额的凭证,送交代表处,作为核算产品成本的依据。办事处和代表处的管理费用,应编制经费预算,报上级批准后,据以掌握开支。费用开支标准,国内有规定的,按国内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从严掌握使用。
(七)销售核算。产品销售过程应当是产品价值的实现过程。因此,当产品从甲地运往乙地储存待售,只是产品存放地点的转移,不应视为已经销售。以“西非渔业项目”为例,当几内亚比绍代表处捕捞的海水鱼运往拉斯帕尔马斯市时,双方应按成本分别列入“发往办事处产品”和“代表处发来产品”科目。办事处对外销售后,再通知代表处将销售收入转入“产品销售”科目,并结转销售成本,计算利润。办事处向国内运销海水鱼的核算,也应按此办理。
(八)利益分配。根据远洋渔业的具体情况,中外合营企业分配的利润或亏损,应在办事处帐上作真实记载,并在汇总的会计报表中反映。由国内集资经营的企业(多数为中方自营)的利润或亏损及分配额,也应报请董事会审议,在帐上作分配处理,并在汇总的会计报表中反映。
(九)记帐本位币和汇兑损益。远洋渔业在国外发生的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都用外币结算,因此,国外帐目都应采用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用几种外币办理结算业务的,可以确定一种外币(如西非远洋渔业项目确定以“美元”为记帐本位币),对其它外币的经济业务,除按其他外币登记外,还应按确定的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在汇总会计报表时,则应按确定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同时反映。国内对国外的往来款项,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拨给国外的财产、物资应按确定汇率折合为外币通知国外办事处入帐,国外缴回款项按确定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入帐。外币汇率可参照国家公布的牌价确定,一定一年。除国家牌价调整时可作调整外,不能任意变更。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以及清偿债权、债务所发生的差额,列为当年汇兑损益。
(十)关于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收入和支出相配比。支出费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入,反之,获得收入是支出费用的成果,因此两者必须配合,以求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在捕捞生产中,有时月末出航,如果携带出海供一个航次使用的渔需物资列入当月成本,但捕到的海水鱼,在下月卸港后销售,列为下月收入,这就违反配比原则。因此,应将销售收入和成本支出保持时间上的一致,保证上下月成本和利润的真实性。
(十一)中外合营企业建立中文帐。中外合营远洋渔业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制度,一切凭证、帐簿和报表都用所在国的文字书写。但是,按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合营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都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因此,设在国外的合营远洋渔业,可参照我国制度的规定,建立一套中文帐册、报表,以便我方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共同搞好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