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1987年12月31日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最近,又就贯彻《补充规定》中的几个问题发文作了答复。现根据《补充规定》和“答复”,就有关按年末汇率调整的问题,作一些说明和介绍。
一、要否调整的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是否要对有关外币帐户的年末余额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由企业自己确定。如果企业确定要作调整,按《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要求,经商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的同意后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确定不作调整,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需另行商得同意。
企业如果在某个年度终了时经商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同意对有关外币帐户的年末余额按年末汇率作了调整,以后年度是否仍需继续作调整,仍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调整的范围问题
《补充规定》第二条对按年末汇率调整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即企业“所有外币银行存款、外币债权债务的年末余额”,具体包括银行存款中各外币户的年末余额(有外币现金的企业还应包括外币现金的年末余额),以外币结算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内...
财政部1987年12月31日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最近,又就贯彻《补充规定》中的几个问题发文作了答复。现根据《补充规定》和“答复”,就有关按年末汇率调整的问题,作一些说明和介绍。
一、要否调整的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是否要对有关外币帐户的年末余额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由企业自己确定。如果企业确定要作调整,按《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要求,经商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的同意后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确定不作调整,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需另行商得同意。
企业如果在某个年度终了时经商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同意对有关外币帐户的年末余额按年末汇率作了调整,以后年度是否仍需继续作调整,仍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调整的范围问题
《补充规定》第二条对按年末汇率调整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即企业“所有外币银行存款、外币债权债务的年末余额”,具体包括银行存款中各外币户的年末余额(有外币现金的企业还应包括外币现金的年末余额),以外币结算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内部往来、其他应收款等的年末余额。和需要以外币偿付的长短期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股利、预收货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年末余额。但是,根据财政部的“答复”,企业银行存款各外币户中如有按调剂价买入的外币,当按年末汇率调整时,这部分存款的年末余额仍应按帐面调剂价计算,不作调整。这是因为,这部分外币存款的帐面记录是调剂价,不是国家公布的汇率,因而也不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包括筹建时缴付和投入生产经营后缴付)时所投入的外币和企业借入的外币是按《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年度终了经同意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时,这类外币帐户中的年末余额,可以一起调整,不需要在有关外币存款和外币债务帐户中再划出一类不予调整的年末余额,以避免与执行第二条规定产生矛盾。
三、转销期限问题
当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时,对因年末汇率与各有关外币帐户的帐面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的转销期限如何确定,是一个需要由企业和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的问题。《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按商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同意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分期转销”。在确定转销期限时,因涉及到折合差额产生的具体情况、折合差额的大小、企业对于差额转销的承受能力、汇率的变动幅度和走势以及要大致做到年度间合理分配等诸多因素。因此,财政部在“答复”中针对财政税务机关如何确定转销期限问题,进一步提出“应当根据损益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企业经营盈亏情况,按照年度间合理分配的原则并参考企业的意见从短掌握。”
与确定转销期限有关的还有一个问题,即在企业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的情况下,如果因本年又作调整并发生折合差额,是将两者合并和相互轧抵后重新确定转销期限;还是对以前年度结转的待转销汇兑损益仍按原来确定的期限转销,对本年发生的折合差额则按另行确定的期限转销?后一种做法在确定转销期限上虽然简便,但在核算上却增加了工作量。此外,要对以前年度确定不当的转销期限加以调整也有困难。因此财政部在“答复”中,对这个问题采取了前一种做法。
四、有关财务状况变动表的编制方法
按年末汇率调整有关外币帐户的年末余额后,财务状况变动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如下:
1、处于筹建期间的企业,按年末汇率调整有关外币帐户的年末余额而发生的折合差额,因在“筹建期间汇兑损益”科目中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筹建期间汇兑损益”项目内反映。所以该项目年末数减去年初数的差额,可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左方“流动资金运用”中“其他运用”的“增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内合并反映。财务状况变动表右方有外币户的存款、债权债务各项目,一般可直接按资产负债表上各该项目调整后的年末数减去年初数后的差额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各项目中以正数填列。反之,则以负数填列。但资产负债表上“长期银行借款”和“其他长期借款”两项目调整后的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差额,可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左方“流动资金来源”中“其他来源”的“增加长期借款”项目内反映;调整后的年末数仍小于年初数的差额,可在“流动资金运用”中“其他运用”的“偿还长期借款”项目内反映,同时,将所反映的差额中属于因按年末汇率调整而发生变动的具体数额,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下端以附注方式说明。如果企业在年度内既有借入的长期借款,也有偿还的长期借款,除了应按规定将增加的借款数与偿还的借款数在上述两个项目中分别反映外,还应将项目数额中含有的调整变动数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下端以附注方式分别说明。
2、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企业,因按年末汇率调整有关外币帐户的年末余额而发生待转销汇兑损失的,其资产负债表上“待转销汇兑损失”项目年末数减去年初数的差额,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右方流动资产各项目中增列“待转销汇兑损失”项目反映,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该项目中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该项目中以负数填列。发生待转销汇兑收益的,其资产负债表上“待转销汇兑收益”项目年末数减去年初数的差额,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右方流动负债各项目中增列“待转销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差额的正负数表示方法同上。其他有外币户的存款、债权债务项目的填列方法同前所述。
3、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企业,如在当年有转销的筹建期间汇兑损益,所转销的损失数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左方“流动资金来源”中“本年利润”的加项“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中合并反映;所转销的收益数则在该加项中减去。
※作者注:本节说明的方法与笔者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几点变化》(见《财务与会计》今年第2期)一文中的有关内容相比,有所改进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