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物资指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材料(含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品、商品、物料用品等,本文仅介绍前三类财产物资的核算,其余将另辟专文介绍。
一、货币资金的核算
货币资金指现金和银行(信用社)存款。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固定资产、材料、商品等,又可以收回货币资金。凡是在专业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业户,除了按规定可以保留一定限额的现金外,其余都必须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不足转帐起点的业务,用现金结算;超过转帐起点时,则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结算。
1.现金的核算。业户要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凡支付工资、差旅费以及转帐起点以下的支出,均可用现金支付。从银行(信用社)提取现金时,应填写现金支票,如实写明用途,根据有关凭单,可增记“现金”,减记“银行(信用社)存款”;将收入的现金存入银行(信用社)时,根据“送款回单”,作与提取现金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业户经营中的现金收支与业主家庭生活的现金收支一定要划分清楚,不能混淆。
2.银行(信用社)存款的核算。在银行(信用社)开户的业户,其现金存取,购销往来等业务,均要通过银行(信用社)结算。业户通过开户银行与其他单位或个体业户发生业务往来...
财产物资指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材料(含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品、商品、物料用品等,本文仅介绍前三类财产物资的核算,其余将另辟专文介绍。
一、货币资金的核算
货币资金指现金和银行(信用社)存款。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固定资产、材料、商品等,又可以收回货币资金。凡是在专业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业户,除了按规定可以保留一定限额的现金外,其余都必须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不足转帐起点的业务,用现金结算;超过转帐起点时,则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结算。
1.现金的核算。业户要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凡支付工资、差旅费以及转帐起点以下的支出,均可用现金支付。从银行(信用社)提取现金时,应填写现金支票,如实写明用途,根据有关凭单,可增记“现金”,减记“银行(信用社)存款”;将收入的现金存入银行(信用社)时,根据“送款回单”,作与提取现金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业户经营中的现金收支与业主家庭生活的现金收支一定要划分清楚,不能混淆。
2.银行(信用社)存款的核算。在银行(信用社)开户的业户,其现金存取,购销往来等业务,均要通过银行(信用社)结算。业户通过开户银行与其他单位或个体业户发生业务往来,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分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同城结算指收付款单位双方在同一城镇,主要有支票、委托付款等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是指收付款单位不在同一城镇,主要有汇兑、票汇、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它们的具体核算将在有关经济业务中介绍。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固定资产是业户的主要劳动资料。如购置、自建的房屋、建筑物购置、自制的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含200)元以上的劳动资料列为固定资产。对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属于业户生产经营的主要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计价。原始价值(亦称原值、原价):是指业户为取得某项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全部货币金额,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按实际耗用的全部料、工、费总值计入;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值,包括购买价格、运杂费和安装费;作价入股的固定资产,按协议价入帐。净值(亦称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累计折旧额的余额,它反映业户全部固定资产的现有价值。
2.固定资产增加。当业户购入机器、设备时,以存款支付价款、运杂费、安装费,根据有关凭证增记“固定资产”,减记“银行(信用社)存款”等;结转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增记“固定资产”,减记“材料”、“银行(信用社)存款”等。将作价入股的固定资产入帐,按估价原值增记“固定资产”,按估计折旧额增记“折旧”,按净值增记“经营资金”。
3.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因耗损而减少的价值称为折旧。业户一般采用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土地、未使用、租入和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不能提取折旧;超龄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单项折旧率。按单项计提折旧对超龄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则应补提折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应按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执行。当业户每月按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乘以折旧率,计算出折旧额后,可增记“经营成本”,增记“折旧”。
4.固定资产修理。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可直接增记“经营成本”;金额较大时,也可通过“待摊费用”在一年内分期摊入成本。
5.固定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凡属乱挤成本增加的固定资产,应予调帐;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经营资金。”
6.固定资产变卖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增记“现金”或“银行(信用社)存款”,增记“经营资金”;固定资产报废时,注销固定资产,减记“固定资产”(原值),减记“经营资金”。
三、材料的核算
材料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动对象,按其作用不同可以分为:①原材料,指能够构成产品实体,有助于产品形成,为生产经营创造正常工作条件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等。②燃料,指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③包装物,指随同产品一同出售或在销售过程中出租、出借的包装容器。各种包装材料(如塑料绳、铁丝、纸张等)应归入辅助材料。④委托加工材料,指委托外单位加工中的各种材料。⑤低值易耗品,指不具备固定资产条件的劳动资料。
1.材料的计价。所谓材料计价,就是材料成本如何计算。外购材料的实际成本,指购买价格,运杂费、采购差旅费可直接记入经营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发出的材料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和运杂费。
2.购入材料的核算。购料要进行验收,并填制收料单。料到付款时,增记“材料”,减记“现金”或“银行(信用社)存款”。料到而尚未付款,凭发票、收料单,增记“材料——××材料”,增记“应付款——应付货款”;付款时,减记“应付款”,减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料款已付材料未到时,增记“应收款”或材料——在途材料),减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料到时,增记“材料——××材料”,减记“应收款”(或“材料——在途材料”)。材料发生短缺时,按实收数增记“材料”,短缺额增记“应收款”,减记“应收款”(或“材料——在途材料”);短缺额如果属于正常损耗,则仍按原金额增记“材料”,只是在明细帐上提高其购进单价。
3.耗用材料的核算。生产用料时应填制“发料单”。因每次购入材料单价不同,月末在计算耗料成本时,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耗用材料成本;其公式如下:
也可以用先进先出法,即按购入材料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发出材料的成本。这个方法特别适用于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业户。规模小的业户,也可采用实地盘点制,其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盘点结果填制“材料耗用登记(汇总)表”,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增记“经营成本”,减记“材料”。
4.周转包装物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购入的核算和一般材料核算相同,随产品一块出售的包装物也和耗用一般材料的核算相同。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方法,可以在报废时或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也可以用“五成摊销法”,即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其价值的一半。
5.材料清查的核算。业户应定期对材料进行清查,作到帐实相符。清查中发现盘盈时,可以增记“材料”,减记“经营成本”;对盘亏、毁损,应根据不同原因增记“经营成本”(经营管理不善所致)或“应收款”(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若属意外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记“利润”,减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