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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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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市财政局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发现某卫生院违反有关规定,购销“禁购药品”(包括“保健药品”和“非治疗用药品”),违纪金额达万余元。经研究决定,除没收其非法盈利4700多元外,还处以400余元罚款,并对有关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了点名批评,各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在落实处罚规定的同时,还向全市医疗系统发了通报,并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反映。
各单位接到通报后,组织了传达、学习和讨论。有的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禁购药品”进行检查清理,有的退货,有的按“自费”销售,在收据上加盖“自费药品,不予报销”印戳,有的将已获得的利润上交财政。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禁购药品”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严格药品采购审批制度、进药验收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建立以院长、药房主任和财务科长组成的药事管理监督机构,定期对购销药品的质量、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部条法司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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