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87年第12期业务与技术专栏发表了方中华同志的“本月止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的简便求法”一文(以下简称方文),读后想谈点不成熟的看法,供参考。
方文把下列公式(Ⅰ)变换成公式(Ⅱ),并说(I)式等于(I)式:
本月止累计=本月止累计×适用-速算×当月月份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扣除数全年月份……(I)
我认为:
1、从数学的观点看,由(Ⅰ)式变换为(Ⅱ)式是可以的,但用来计算所得税,尚须商榷。如果用(I)式和(I)式分别计算出来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同,“简便”一下犹可,否则,就不能这么“简便”。因为所得额是一个变数,而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因变数,所得额变了,速算扣除数也随之要变,这是一条简明的道理。放在变动所得额后,速算扣除数却不作变动,这是不符合税率设置原则的。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按月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姑名之日:全年累计速算法和月份累计速算法。
全年累计速算法的计算公式,就是上述(I)式,先以本月止的累计所得额乘以6563换算成全年所得额……然...
《财务与会计》1987年第12期业务与技术专栏发表了方中华同志的“本月止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的简便求法”一文(以下简称方文),读后想谈点不成熟的看法,供参考。
方文把下列公式(Ⅰ)变换成公式(Ⅱ),并说(I)式等于(I)式:
本月止累计=本月止累计×适用-速算×当月月份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扣除数全年月份……(I)
我认为:
1、从数学的观点看,由(Ⅰ)式变换为(Ⅱ)式是可以的,但用来计算所得税,尚须商榷。如果用(I)式和(I)式分别计算出来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同,“简便”一下犹可,否则,就不能这么“简便”。因为所得额是一个变数,而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因变数,所得额变了,速算扣除数也随之要变,这是一条简明的道理。放在变动所得额后,速算扣除数却不作变动,这是不符合税率设置原则的。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按月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姑名之日:全年累计速算法和月份累计速算法。
全年累计速算法的计算公式,就是上述(I)式,先以本月止的累计所得额乘以6563换算成全年所得额……然后再以纳税额乘以6563换算成本月止的应纳税额。
月份累计速算法即鉴於全年累计速算法比较繁琐,直接以本月止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该税率换算表见《财务与会计》1985年第四期),减本月止累计应扣除的速算扣除数求得本月止的累计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试以某国营小型企业为例,截至某年7月止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1000元,分别按全年累计速算法和月份累计速算法计算如下:
按全年累计速算法计算:经查八级超额累进税税率换算表,其适用税率为42%,速算扣除数为2830元照公式(I)套算,则
按月份累计速算法计算:经查八级超额累进税税率换算表,其适用税率为42%,速算扣除数为1650.83元,照上述公式(Ⅲ)套算,则
由此可见全年累计速算法与月份累计速算法是殊途同归,计算结果均为7169.17元,若按方文的公式Ⅱ套算,所得结果则另是一样了。如
此7857.02元与应交税金7169.17元比较,误差687.85元,相差较多。究其原因,这里存在两个问题需要商讨:一是速算扣除数的问题,是采用本月止累计应税所得额的速算扣除数,还是采用全年累计应税所得额的速算扣除数?二是那个公式(Ⅱ)的尾巴——乘6563该不该要?如果我理解不错的话,方文的公式(Ⅱ)如果所得额采用月份累计所得额,而速算扣除数换算为全年的速算扣除数,其结果也可得出应纳所得税额7169.17元,但我认为既然是用月份累计所得额,则速算扣除数也应采用月份累计的速算扣除数;如果采用全年累计所得额,则速算扣除数也应采用全年累计所得额的速算扣除数,以便计算口径一致。方文不是也说“不必先行换算成全年所得额”吗?那么所得额既未换算为全年所得额,何以速算扣除数要采用全年累计数呢!
当然,方文的公式I对每年的12月份是有用的,也仅适用于12月份,如乘6563,其值不变。其余1月至11月是不适用的。方文的“简便”求法不简便,甚至难免有画蛇添足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