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87年第2期刊登的江西省上高县城镇税务所郭建民同志所写的《要正确使用发票与收款收据》一文称:“使用了发票,企业就有纳税义务。”“而收款收据只是结算企事业单位发生非营业性收入,往来业务等没有纳税义务的款项。”我认为这种说法欠妥,客观上也影响了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办法》和《条例》)的贯彻执行。我国国家既没有使用了发票,企业就有纳税义务的规定,也没有使用收款收据的非营业性收入,往来业务等就没有纳税义务的规定。事实上,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税收法规对有的单位或个人和有的收入项目作了政策性免税的规定。税务机关也批准了一部分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免税。这些单位并没有纳税义务,但也使用了发票,这就是说,使用了发票不一定都要纳税。有的单位只是提供劳务或只收取管理费的其他业务活动,看来是非营业性的,但也使用了发票,并对有的项目进行了纳税。这就是说非营业性的收入不一定不纳税。
为了正确使用发票与收款收据,最根本的就是要统一到《条例》和《办法》上来。发票要由税务机...
《财务与会计》1987年第2期刊登的江西省上高县城镇税务所郭建民同志所写的《要正确使用发票与收款收据》一文称:“使用了发票,企业就有纳税义务。”“而收款收据只是结算企事业单位发生非营业性收入,往来业务等没有纳税义务的款项。”我认为这种说法欠妥,客观上也影响了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办法》和《条例》)的贯彻执行。我国国家既没有使用了发票,企业就有纳税义务的规定,也没有使用收款收据的非营业性收入,往来业务等就没有纳税义务的规定。事实上,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税收法规对有的单位或个人和有的收入项目作了政策性免税的规定。税务机关也批准了一部分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免税。这些单位并没有纳税义务,但也使用了发票,这就是说,使用了发票不一定都要纳税。有的单位只是提供劳务或只收取管理费的其他业务活动,看来是非营业性的,但也使用了发票,并对有的项目进行了纳税。这就是说非营业性的收入不一定不纳税。
为了正确使用发票与收款收据,最根本的就是要统一到《条例》和《办法》上来。发票要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除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票据外,发票必须套印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所以,一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包括工业加工)以及从事其它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都必须使用发票。对单位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票据的管理,《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我认为对这部分可以使用收款收据,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全国发票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