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结合国营报社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其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实施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的范围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纳入预算内的,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报社,包括:(一)各级国营报社;(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上列报社附属的实行独立核算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印刷厂等企业的成本管理,按《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上列报社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出版社、印刷厂,除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外,对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可参照《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国营报社成本开支范围,是指国家对国营报社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范围。国营报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支付给作者、译者、校订者的稿费、校订费,广告组稿费,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进行设计、编辑、审稿、抄稿、校对、广...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结合国营报社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其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实施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的范围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纳入预算内的,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报社,包括:(一)各级国营报社;(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上列报社附属的实行独立核算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印刷厂等企业的成本管理,按《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上列报社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出版社、印刷厂,除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外,对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可参照《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国营报社成本开支范围,是指国家对国营报社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范围。国营报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支付给作者、译者、校订者的稿费、校订费,广告组稿费,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进行设计、编辑、审稿、抄稿、校对、广告绘图等费用,以及聘任通讯员费用;(二)报纸或其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铅耗、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委托外厂代印所发生的纸型航运、传真、印刷等费用;(四)因故发生的重制、重排、重印,扣除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的费用;(五)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六)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七)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金、技术改进奖和合理化建议奖;(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九)材料、书刊及其他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十)报纸和其他产品退换的费用,残次品修复费用和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及管理费,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十一)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十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十三)按规定支付的损耗报费、宣传推广费、自办发行费用(包括自办门市部费用)以及报纸代销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十四)组稿采访费、摄影费、电报电话费、电传费、报纸赠阅费、内部刊物费、报刊图书资料费、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水电费、外事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报社文体学习费等编管费;(十五)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三、关于成本核算
国营报社成本核算,是国营企业会计核算的组成部分.国营报社的成本核算工作,应该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执行,各报社也可以结合本报社生产经营的特点,自行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但不得与财政部的统一规定相抵触.《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纸成本的核算应以每一种报纸为成本计算对象:1.报纸以对开千印张为核算单位;2。报纸成本的计算方法,采用分步法,即以报纸生产的加工步骤及其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分步计算。
报社所属印刷厂是按照排字、制版、印刷、装订等工艺步骤分类归集费用,确定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计算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品种法,即简单法,以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生产费用,计算成本。
(二)报纸成本应根据计算期内报纸的总印张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报社,月终结算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成本。
(三)报社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摊,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铸字、浇铅版使用的铅料,每月根据铸字和浇铅版熔化合金铅的重量,按1%-3%的损耗计算摊销数。
(四)按规定报社的预提费用,是指应由本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中说明,并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方为有效。
(五)按规定报社的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下列方法列入报纸成本: 1.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2.对其余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单价超过规定限额,并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由于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主管部门已把它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科目,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可跨年摊销)。报社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低值易耗品的总分类核算和设置低值易耗品明细帐;3.对其余的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办法。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本实施细则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六)报社应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划清成本核算各项指标的界限,不得将本期成本列作下期成本,也不得将下期成本列作本期成本;不得将在产品成本列作产成品成本,也不得将产成品成本列作在产品成本;不得将可比产品成本列作不可比产品成本,也不得将不可比产品成本列作可比产品成本。
1.报纸完工产品的产量,是指报纸印刷完毕可供发行部门发行的数量。
2.对印刷厂其他产品的在产品与产成品的划分界限,作了以下规定:①各类印刷排版产品以付型的为产成品,未付型的为在产品;②各类胶印照相制版产品,以打样签证的为产成品,未签证的为在产品:③各类印刷产品以按印制单规定的产量印刷、检查完毕,可供销售或可转装订车间装订者为产成品,在此以前的为在产品:④各类装订产品以装订、检查、包扎完毕,可供销售的为产成品,在此以前的为在产品;⑤其他产品以作为产品交库或已能分段对外计件收款或虽不能对外计件收款,但可以全部移交下道工序加工者作为产成品,在此以前的均为在产品;⑥各类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以工时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
3.对报社附属非独立核算的印刷厂,要根据设备生产能力,通过制定纸耗及其他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和车间经费计划,制定可比成本下降率和计划生产成本指标。
4.报社年度成本计划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考核报社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指标时,应及时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批.
5.报社、季度、月份成本计划,应根据年度成本计划的要求编制,由报社领导批准后执行。季度成本计划还应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6.报社年度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制定;季度、月份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报社按财政部的要求,根据报社的实际情况制定。
(七)报社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八)报社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的盘亏盘盈,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了报社各职能部门、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规定了报社社长以及审计、财政、税务机关对报社成本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职权范围;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报社违反《成本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制裁措施;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成本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