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最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以(88)建总字第01号文发出《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单位编制1988年财务计划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198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应继续贯彻国家关于三保三压、收紧财政、收紧信贷和进一步缩小基建规模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从紧安排基本建设各项支出,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二、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报年度财务计划。
各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年度各项基建支出,必须控制在国家确定的年度计划指标内,不得突破。1987年应完未完工程,1988年继续施工的,必须纳入1988年计划统一安排。
三、所有预算内“拨改贷”建设项目都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5)2062号文件规定,及时同经办建设银行认真签订“拨改贷”借款合同。由于特殊原因,签订借款合同确有困难的,应按照资金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建设银行总、分行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文件确定的投资总额签订临时借款协议,同时根据年度基建计划所列“拨改贷”投资额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才能用款。借款合同文本应写明主管部门和贷款种类。借款合同签订后,确因投资计划和设计概算修改、项目...
本刊讯:最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以(88)建总字第01号文发出《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单位编制1988年财务计划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198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应继续贯彻国家关于三保三压、收紧财政、收紧信贷和进一步缩小基建规模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从紧安排基本建设各项支出,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二、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报年度财务计划。
各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年度各项基建支出,必须控制在国家确定的年度计划指标内,不得突破。1987年应完未完工程,1988年继续施工的,必须纳入1988年计划统一安排。
三、所有预算内“拨改贷”建设项目都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5)2062号文件规定,及时同经办建设银行认真签订“拨改贷”借款合同。由于特殊原因,签订借款合同确有困难的,应按照资金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建设银行总、分行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文件确定的投资总额签订临时借款协议,同时根据年度基建计划所列“拨改贷”投资额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才能用款。借款合同文本应写明主管部门和贷款种类。借款合同签订后,确因投资计划和设计概算修改、项目批准停缓建、或项目建成后国家调整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可以相应调整和修改借款合同。
四、借款单位使用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实行抵押,也可以由第三方保证,并在借款合同中订明。
“拨改贷”借款合同,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担保。借款合同的担保应按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五、基本建设“特种拨改贷”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建设银行(87)建总计字第11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比照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自筹基建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由建设银行按照国家基建计划监督拨付。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地方机动财力、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可用于基本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必须在各地建设银行存足半年才能使用。未存入建设银行自筹基建存款户的资金,均不得用于自筹基建。
七、1988年“拨改贷”项目、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和拨款项目,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由各部门在建设银行总行核定的年度国内储备贷款计划基数内下达所属建设单位贷款计划,由建设银行总行根据主管部门的计划核定下达各建设单位的年度贷款指标,经办行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严格审查用途,合理发放贷款。
八、各部门、建设单位和经办建设银行,要抓紧各项贷款的回收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拨改贷”、国内储备贷款和建设银行基建贷款本金和利息回收任务。单位和部门编制的国家预算内“拨改贷”还款计划、建设银行基建贷款还款计划和国内储备贷款还款计划,应与借款合同所订立的分年还款计划衔接。未能按分年还款计划归还贷款的,视为逾期贷款。
九、有关投资包干、基建收入、建设单位基本折旧基金以及基本建设贷款指标管理、拨款限额管理等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各部门汇总的财务计划应在三月底以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
十一、地方级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的布置,由各地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