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外贸工作中,对换汇率与国内收购价挂钩的问题,国内有些生产和供货单位要求外贸企业由于国家卖价的提高多换取的外汇与国内生产和供货单位的供货价格挂钩,也就是把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商品多收的外汇与生产和供货单位共享。从促进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看,这个意见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深入分析一下,这里确有不少问题:
其一,外贸企业经营商品的国内收购价格,目前除部分工业品外,农副土特等多数商品改变了过去计划价和固定价的做法,供需双方基本上根据需求情况价格上下浮动。由于求大于供,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向上浮动。因此一般商品供货方已经通过浮动的价格得到了补偿;对于外贸企业有特殊要求的小批量、快交货的商品,在收购商品签订协议时,对双方应得的利益已经作了考虑,如:目前纺织品行业对小批量、快交货外商另外加价的部分,现行的做法已经由工贸双方共享,有的四六开,有的三七开;对于外商小批量订货给的加价,目前在落实国内货源的协议中,有的已全部给了工业企业;对开发新产品,为了鼓励此项业务的开展,有的外贸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在试行,对工厂企业实行专项奖励。
其二,目前外贸企业实行的是以自主经营为主,代理经...
在外贸工作中,对换汇率与国内收购价挂钩的问题,国内有些生产和供货单位要求外贸企业由于国家卖价的提高多换取的外汇与国内生产和供货单位的供货价格挂钩,也就是把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商品多收的外汇与生产和供货单位共享。从促进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看,这个意见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深入分析一下,这里确有不少问题:
其一,外贸企业经营商品的国内收购价格,目前除部分工业品外,农副土特等多数商品改变了过去计划价和固定价的做法,供需双方基本上根据需求情况价格上下浮动。由于求大于供,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向上浮动。因此一般商品供货方已经通过浮动的价格得到了补偿;对于外贸企业有特殊要求的小批量、快交货的商品,在收购商品签订协议时,对双方应得的利益已经作了考虑,如:目前纺织品行业对小批量、快交货外商另外加价的部分,现行的做法已经由工贸双方共享,有的四六开,有的三七开;对于外商小批量订货给的加价,目前在落实国内货源的协议中,有的已全部给了工业企业;对开发新产品,为了鼓励此项业务的开展,有的外贸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在试行,对工厂企业实行专项奖励。
其二,目前外贸企业实行的是以自主经营为主,代理经营为辅的体制,自主经营就是由外贸企业自负盈亏,对国内供货单位实行收购制,即买断的做法。商品一经收购,商品的所有权就发生变化,商品的所有权即由供货方转到收购方,外贸企业也就有权将商品直接出口或者存入仓库,外贸企业销售的商品已经不只是供货方提供的商品价格了,而是包括了商品的进价(即收购价)和外贸企业正常的经营费用(包括仓租、运费、利息等)。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商品所得的销售收入,或盈或亏都要由外贸企业自己负担,与国内供货单位不再发生财务上的关系。如果由于换汇率提高,多卖的钱要与国内生产供货单位提供商品的价格挂钩,就等于分掉了外贸企业本来应该独家所得的利益,从责、权、利相结合的角度看,也不应分享。
其三,换汇率提高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换汇率的提高就意味着出口商品成本的降低和换汇的增加。要求得好的效果,有主客观的因素,一是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如求大于供价格就会上升,如供大于求价格就会降低:二是不同的销售地区,销售价格也不相同;三是国内生产的商品,到国际市场出售,是以世界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价值的,当然也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国内的优质、名牌产品并不一定都能得到世界上的承认,也不一定都能多换外汇。
其四,国内生产单位和供货单位通过目前实行的收汇奖励金办法,已经得到了多收汇的好处。而且收汇越多,奖金也随之增加。因此,如果再与换汇率挂钩,生产和供货单位就得了双份钱。
其五,计算繁琐,不易兑现。目前外贸企业经营成千上万种商品,供货单位也是上百户上千户,难以分出是谁家提供的商品换汇率提高了,多卖了钱。
综上所述,在目前核算体制的条件下,要使换汇率与国内收购价挂钩难度很大。
我认为,要实行换汇率与收购价挂钩,应当改革目前外贸企业的经营体制。外贸企业对国内生产和供货单位由目前实行的自主经营改为完全的代理制,使国内生产和供货单位的利益直接与国际市场挂钩.由于成本降低、质量提高等因素,使销售收入提高多收的外汇,国内生产和供货单位可以直接受益,而且还可以促进国内生产和供货单位与国外交往,促其与国外的技术交流,用以提高自己,从而可以生产出更多更好的、适销对路的产品,为国家增加更多的外汇收入,增强国家的创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