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最近,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了《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进一步完善了财政关系的法律保护。
所谓财政关系,是指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以国家为主体的一方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分配关系。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领域中,国家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教育、社会福利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一经法律确认,就是财政法律关系,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财经纪律就是对这种关系的行政保护.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财政关系的法律保护,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和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和财务管理是对财政关系的首要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发布,加强了会计工作,发挥了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见《会计法》第一条)。《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发布,加强了成本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最近,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了《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进一步完善了财政关系的法律保护。
所谓财政关系,是指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以国家为主体的一方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分配关系。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领域中,国家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教育、社会福利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一经法律确认,就是财政法律关系,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财经纪律就是对这种关系的行政保护.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财政关系的法律保护,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和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和财务管理是对财政关系的首要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发布,加强了会计工作,发挥了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见《会计法》第一条)。《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发布,加强了成本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按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或批准的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发布,促使企业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对更好地贯彻执行《成本条例》,加强国家财产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都是有力的法律保护。
二、财政监督、税收监督和审计监督.这一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会计法》、《成本条例》、《折旧条例》的有关规定。例如《会计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实施的监督。又如《成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等等.
2.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督,除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纳税人和代征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邮电、金融等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3.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监督多方面遵守财政法纪,保护财政关系,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4.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三、行政制裁。这一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行政处罚。在《会计法》、《成本条例》、《折旧条例》以及最近发布的《处罚规定》和《施行细则》中,都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办法,以制裁破坏财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2.业务措施。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1)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2)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限期缴纳;(3)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限期缴纳,等等。这些都是税收业务措施的重要制裁手段。
3.经济处罚.在上述各项财政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经济处罚办法。这类行政制裁的实施,对于维护财政关系,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四、刑事制裁。我国《刑法》有关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渎职等罪行的制裁办法,是对财政关系最有力的法律保护。凡是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一定的刑事制裁。对前述各方面财政关系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司法保证。
此外,还有两项司法保证:一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上述一、二、三项措施无效时,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单位或个人对罚款决定既不申请复查,又不执行的,由原检查机关依照规定通知银行扣款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对法人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方面的司法保证,虽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但都是对财政关系的重要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所有财政、税务和审计机关,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的财会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仅要懂法、守法,而且还要善于运用财政关系的法律保护,防止和制止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发生,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保障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