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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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目前国家对中外合营企业的出资和验资问题有何规定?
答:目前国家对中外合营企业的出资和验资问题的规定包括:第一、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第二、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在60天内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第三、对投资者逾期未缴或未缴清注册资本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第四、对投资者拒不出资,不按规定履行验资手续,情节特别严重的合营企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问:合营企业的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开办费是指合营企业在筹办期间,即从合同签订开始至投产营业为止发生的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支出。开办费在企业投产营业后分期摊销,每年的摊销额不得超过20%。合营企业在年度中间投产营业的,应按实际生产营业时间分月摊销。
问:合营企业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外合营企业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
问:目前国家对中外合营企业的出资和验资问题有何规定?
答:目前国家对中外合营企业的出资和验资问题的规定包括:第一、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第二、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在60天内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第三、对投资者逾期未缴或未缴清注册资本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第四、对投资者拒不出资,不按规定履行验资手续,情节特别严重的合营企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问:合营企业的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开办费是指合营企业在筹办期间,即从合同签订开始至投产营业为止发生的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支出。开办费在企业投产营业后分期摊销,每年的摊销额不得超过20%。合营企业在年度中间投产营业的,应按实际生产营业时间分月摊销。
问:合营企业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外合营企业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固定资产和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和审批制度,“三项基金”管理制度,外汇收支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报表编报制度等。会计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计凭证的种类、格式以及编制、传递、审核、整理、汇总等的方法和程序,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帐簿组织和格式,记帐方法、程序和规则,成本计算方法,会计报表种类、格式、编制方法和报送程序,会计检查的程序、方法,会计档案的保管、销毁方法等。
问:合营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如何划分?
答:根据现行规定,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800元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对单位价值低于8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又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也应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对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但属于易损易坏,更换频繁的物品,不得列为固定资产。
问:国家对中外合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使用范围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各方作为资本以实物形式投入企业的,或者以货币方式投入由合营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应留在合营企业,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或参与周转使用,在合营未满期之前.不得按投资比例分配作为投资者回收投资。合营企业以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在不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可用于归还贷款。
问:合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中方职工工资由哪几部分构成?有哪几种支付形式?
答:目前合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中方职工工资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发给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二是中方职工的医疗、劳保福利费用;三是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实际支付时,一般采用三种不同的形式:一、劳务费形式,即上述应付中方职工的三部分工资合在一起由合营企业统一支付给合营中方。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由合营中方发放;中方职工的医疗、劳保福利费用和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由合营中方分别安排和上交,因此也有称为帐面工资形式、名义工资形式等;二、直接工资形式,即上述三部分工资均由合营企业分别直接支付给中方职工、企业中方和国家有关部门;三、分别支付形式,即中方职工医疗、劳保福利费用和国家各项补贴由合营企业分别直接支付和上缴,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则由合营企业付给合营中方,并由中方发放,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合营企业视情况决定,
问:中外合营企业如何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答:根据国家现行规定,中外合营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国家对职工的房租补贴,一律留给本企业中方,作为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建造、购置中方职工住房费用,不再上缴财政部门。合营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对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国家授权主管机关确认的中外合资经营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国务院上述规定公布之日起,可免缴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对不属于上述两类企业的,仍应按照原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
问: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予继续录用的,其待业期间的补偿金由谁支付?
答:根据劳动人事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中方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合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待业保险基金,可交负责本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的单位。中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予继续录用的,其待业期间的补偿金应由负责本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的单位支付。
问:合营企业是否提取大修理基金?
答:中外合营企业一般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可直接记入成本费用。对金额较大的大修理支出,企业可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采用预提的办法,实际发生大修理支出时,再冲减预提的大修理费用。
问:合营企业用银行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如何列支?
答:合营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用银行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贷款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工程成本,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企业基建竣工投产营业后,发生的贷款利息可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问: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包含哪两方面的内容?如何交纳?
答: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是指合营企业为取得场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按国家现行规定,实际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场地开发费,即合营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发生的征地补偿费,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人员安置费和为合营企业进行“七通一平”所发生的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二是土地使用费,属占用国家土地资源应付的费用。上述费用中的土地使用费部分,由合营企业或其中方投资者(不分隶属关系)按规定交给合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场地开发费由合营企业或其中方投资者交给承担本企业土地开发的单位。
问:合营企业各方没有按注册资本比例缴付资本的,分配利润时是否可以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答:合营企业各方未按合同、协议规定的注册资本比例缴付出资额的,企业分配利润时,不能按注册资本比例分配,而应按合营各方实投资本比例分享利润。
问:合营企业合同期限短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合营期满时,未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合营企业合同期限短于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合营期满清算时,除合营协议、合同或章程另有规定外,未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清算资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后,连同其他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对其中某些固定资产实行重估价的,重估价高于帐面价部分,还应视同利润,按规定纳税。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外资处)
问: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自1987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分类折旧。这里提到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具体是指哪些企业。
答:全面实行分类折旧的国营工交企业具体是指:冶金、有色金属、机械、航天、航空、电子、船舶、汽车、电力、煤炭、石油、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建材、纺织、轻工、烟草、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等企业.不包括物资、商业、建筑施工、文教、外贸、农业等企业。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
问:不准列入商品流通费的商业、外贸企业职工宿舍费用指哪些内容?提取的职工宿舍折旧和大修理费用可否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
答:财政部关于《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不准列入商品流通费的职工宿舍费用,是指商业、外贸企业新建、扩建职工宿舍的费用。按现行有关财务规定,企业职工宿舍提取的折旧可以列入商品流通费开支。商业、外贸企业一般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修理费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少数企业经批准可以在费用中提取大修理基金,这些企业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大修理费用应在大修理基金中解决,不应再摊入商品流通费。
(财政部商贸金融财务司制度研究处)
问:商业企业商品削价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对商业企业的商品削价损失,应区别两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商业企业库存中属于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并统一调整价格造成的商品削价,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6)财商京字第305号《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执行,即一律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的订价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新老价差作减少国家资金处理。
二、对商业企业库存中不属于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的商品削价损失及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商品升级换代周期缩短、经营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削价损失,应随销售随处理,即按照财政部《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属于正常的商品削价,削价后售价仍高于原进价的,其损失作减少毛利处理;售价低于原进价的部分列入财产损失。企业由于经营保管不善造成的商品残损、霉变的削价损失,列入财产损失。
财政部商贸金融财务司制度研究处
问:“冷藏库”是否为房产税的课税对象?应否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以房屋为课税对象、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一种财产税。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窖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冷藏库”是可供人们储藏物资的场所,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因此,应作为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改贷后,用基建贷款建造的房产,在该项目偿还贷款尚有困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减免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就房屋财产征收的一种税。开征此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以及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因此.不论原有房还是新建房,也不论新建房的资金来源如何,除另有规定外,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不能因为企业的房产是用国家拨改贷资金建造的而给予减免税。至于个别企业因种种原因缴纳房产税有困难,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照顾。财政部税务总局地方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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