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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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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以国发〔1987〕110号文件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6条第三款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6条第3款规定:“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调整。”现修改为:“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于年终结帐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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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