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的《乡镇企业会计制度》增设了“预提费用”科目,正确运用这个科目,对于严格划清费用界限,正确计算各期产品成本,有着重要作用。现将有关运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各种借款利息的帐务处理汇集如下,供参考。
1、企业按月计提银行(信用社)生产费借款的利息,可作如下帐务处理,贷(增):“预提费用——银行(信用社)利息”,借(增):“生产经营费用(或商品流通费)”。
2、企业计提银行(信用社)设备借款的利息,根据《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工程完工后需要支付的利息,采用预提的方式计入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可作如下帐务处理,贷(增):“预提费用——银行(信用社)利息”,借(增):“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企业设备借款的利息应按照借款合同归还期和利息率计算。如果由于还款时间提前或推迟,出现预提的利息额大于或小于实际支付的利息额。当预提利息额大于实际支付的利息额时,多提的利息额,转作企业的“发展基金”,可作如下帐务处理,借(减):“预提费用——银行(信用社)利息,贷(增):“专用基金—一发展基金”。当预提利息额小于实际支付的利息额时,少提的利息额,由企业的“发展基金”支付,可作如下帐务处理,...
新的《乡镇企业会计制度》增设了“预提费用”科目,正确运用这个科目,对于严格划清费用界限,正确计算各期产品成本,有着重要作用。现将有关运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各种借款利息的帐务处理汇集如下,供参考。
1、企业按月计提银行(信用社)生产费借款的利息,可作如下帐务处理,贷(增):“预提费用——银行(信用社)利息”,借(增):“生产经营费用(或商品流通费)”。
2、企业计提银行(信用社)设备借款的利息,根据《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工程完工后需要支付的利息,采用预提的方式计入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可作如下帐务处理,贷(增):“预提费用——银行(信用社)利息”,借(增):“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企业设备借款的利息应按照借款合同归还期和利息率计算。如果由于还款时间提前或推迟,出现预提的利息额大于或小于实际支付的利息额。当预提利息额大于实际支付的利息额时,多提的利息额,转作企业的“发展基金”,可作如下帐务处理,借(减):“预提费用——银行(信用社)利息,贷(增):“专用基金—一发展基金”。当预提利息额小于实际支付的利息额时,少提的利息额,由企业的“发展基金”支付,可作如下帐务处理,借(减):“专用基金——发展基金”,贷(减):“银行(信用社)存款”。
3、企业按月计提向单位或个人借入款项的利息,有两种情况,一是按规定标准允许计入产品成本的部分;一是按规定超标准不计入产品成本的部分。对于按规定标准允许计入产品成本的利息,可作如下帐务处理,贷(增):“预提费用——其他借款利息”借(增):“生产经营费用(或商品流通费)”。
对于按规定超标准不计入产品成本的部分,应在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中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年终决算分配时应一次结清。结清付款时,作如下帐务处理;借(增):“利润分配——税后净利润分配”,贷(减):“银行(信用社)存款”。结算未付款时,作如下帐务处理,借(增):“利润分配——税后净利润分配”,贷(增):“应付款——其它应付款”。
为了正确及时进行“预提费用”核算,还应按“预提费用”的具体项目设立相应的明细帐户,具体详细地反映“预提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