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以债券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经济活动发展很快。这对于开辟多种融资渠道,活跃金融市场,解决国家、地方和企业建设发展方面的资金不足和促进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债券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国发(1987)12号《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和国发(1987)21号《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根据国务院这些文件的精神,最近,财政部制订颁发了《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这个《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债券的财务处理问题:
一、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各种债券的资金来源问题。在前一段债券发行过程中,由于国家财务制度未作统一规定,因此,国营企业购买各种债券的资金渠道比较乱,有的企业挪用上交财政的税利、国家资金和银行贷款去购买债券,有的企业则把购买债券的资金列入了生产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这些作法不仅挖了国家财源,而且与债券筹集资金的目的相违背。为此,《规定》明确提出:国营企业购买各种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以债券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经济活动发展很快。这对于开辟多种融资渠道,活跃金融市场,解决国家、地方和企业建设发展方面的资金不足和促进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债券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国发(1987)12号《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和国发(1987)21号《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根据国务院这些文件的精神,最近,财政部制订颁发了《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这个《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债券的财务处理问题:
一、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各种债券的资金来源问题。在前一段债券发行过程中,由于国家财务制度未作统一规定,因此,国营企业购买各种债券的资金渠道比较乱,有的企业挪用上交财政的税利、国家资金和银行贷款去购买债券,有的企业则把购买债券的资金列入了生产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这些作法不仅挖了国家财源,而且与债券筹集资金的目的相违背。为此,《规定》明确提出:国营企业购买各种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主要指企业的税后留利),不得挪用上交财政的税利、国家资金和银行贷款,也不得摊入生产成本(费用)和列入营业外支出。
二、关于债券的还本付息问题。目前,我国国内发行的债券种类主要有: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地方债券和企业债券等。《规定》根据这些债券的不同特点,分别明确了到期还本付息的资金渠道:
(1)属于由银行代替财政部向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
(2)属于由建设银行代理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所属国营企业(公司)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实行谁发、谁用、谁还的原则,到期由上述部门所属企业(公司)用债券筹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以及用债券筹集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归还本息,如上述资金不足偿还本息时,应由企业或主管部门从税后留利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归还。用建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债券本息时,应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3)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所发行的地方债券,到期由地方用地方机动财力归还本息。
(4)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所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由国营个业用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归还本息。
三、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问题.对于国营企业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以及地方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到期所得的利息收入,《规定》明确指出,这部分利息收入应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剩余的利息收入和到期收回的债券本金,应根据购买债券时的资金来源,相应增加有关资金。
四、关于企业债券转让的财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债券可以转让。为此,《规定》明确:企业债券在国营企业之间相互转让时,购入方应用其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购买;出让方所得收入,高于债券本金的部分,视同利息收入,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的剩余部分,应根据购买债券时的资金来源,相应增加有关资金。
规定还指出:国营企业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债券所支付的手续费、印刷费,应从发行债券的收入中支付,并列入用债券投资建设的项目成本,但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