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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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工作,促进国营出版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结合国营出版企业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供参考。
一、关于实施范围
目前,书刊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根据其隶属关系和担负的任务,在财务管理上分别采取企业管理,企业化管理,事业管理等方式。《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是:经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实行独立核算并纳入预算内的国营出版、书刊印刷、图书发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具体包括下列企业:(一)经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取得了社号的综合出版社,专业出版社、出版公司;(二)专门从事或以书刊印刷为主的印刷厂;(三)各级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其他专业书店等图书发行企业;(四)各级出版部门所属的出版印刷物资供应公司(印刷器材生产厂、站、服务部);(五)国营出版企业为主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出版企业联营的出版社;(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版...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工作,促进国营出版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结合国营出版企业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供参考。
一、关于实施范围
目前,书刊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根据其隶属关系和担负的任务,在财务管理上分别采取企业管理,企业化管理,事业管理等方式。《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是:经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实行独立核算并纳入预算内的国营出版、书刊印刷、图书发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具体包括下列企业:(一)经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取得了社号的综合出版社,专业出版社、出版公司;(二)专门从事或以书刊印刷为主的印刷厂;(三)各级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其他专业书店等图书发行企业;(四)各级出版部门所属的出版印刷物资供应公司(印刷器材生产厂、站、服务部);(五)国营出版企业为主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出版企业联营的出版社;(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登记号的、实行企业管理的杂志社和非出版系统的全民所有制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国营出版企业成本开支范围,是指国家对国营出版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商品流通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范围。国营出版企业是由出版社、书刊印刷厂、图书发行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组成的。由于各企业的性质不同,成本核算的内容也有区别,因此,《实施细则》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版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1.出版物出版过程中,支付给作者、译者、校订者的稿费和校订费,以及向其他出版社租型造货所支付的租型费,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与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抄稿、校对、绘图复印等费用;2.出版物出版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出版物生产加工过程中支付给印刷厂的制版费、印刷费和装订费等;4.因出版社解除合同或中途停止出版造成的损失,出版物印刷生产加工过程中因故变更书稿内容,而发生重制、重排、重印、换页或重装的工料费,出版发行过程发现的差错等所发生的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和费用;5.委托外地造货发生的代办手续费和半成品外部加工费;6.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7.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金、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8.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9.材料、书刊和其他产品盘亏和毁损;10.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11.流动资金贷款利息;12.出版物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储运费、包装费、损耗费、宣传推广费、代办手续费;13.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外事费、消防费、组稿采访费、摄影费、编绘用品费、样本赠阅费、图书资料费、内部刊物费、检验费、仓储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出版社文体学习费等编管费;14.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二)书刊印刷厂属于工业生产性质的企业,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1.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不包括出版社自备的纸张和装帧材料)、辅助材料、铅耗、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以及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正常盘亏等费用;2.企业内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成本;3.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残次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经营管理费以及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4.出版社第4、6、7、8、10、11、13和14条所列的有关费用开支。
(三)图书发行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属于商业性质的企业,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1.购进、销售、调拨、储存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包装费、宣传推广资料费和内部刊物费,以及按规定经批准的商品盘亏、在途商品损失、滞销商品的降价、报废损失和库存图书分单核价损失,低值易耗品原价;2.委托代发、代销、代储、代运和通过银行结算的手续费;3、出版社第6、7、8、10、11、13和14条,和书刊印刷厂第2、3条所列的有关费用。
三、关于成本核算
国营出版企业成本核算,是国营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营出版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应按照财政部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可结合出版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并按出版社、书刊印刷厂、图书发行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分别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营出版企业成本核算对象:1.出版社图书成本的核算,应按现行规定的定价标准类别分类,一般以每一种书为成本核算对象,并分清初版、重版和印刷次数;杂志则按每种每期进行分批核算。书刊正文以印张为核算单位;书刊的封面、护封、封套、插页作为书刊成本的组成部分,但不计算印张,部分插页如按出版统计规定可视同正文计算印张的,则作为正文处理。2.书刊印刷厂是按照排字、印刷、装订工艺步骤分类归集和设置产品核算对象的,其产品可采取品种法(简单法)作为成本的计算方法;也可根据情况,对某些印件进行分批核算。3.图书发行、出版印刷物资供销企业应按月、按季、按年正确计算本期的商品流通费,严格划清本期费用与下期费用、商品流通费与非商品流通费、本企业费用与外企业费用、大修理与更新改造、基建等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和乱列支。
(二)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组织成本核算,不得以计划、估计和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结算成本时,必须按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成本。
(三)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按一次计入成本,或五五摊销,分月摊入成本。书刊印刷厂的铸字、浇铅板使用的铅料,领用时列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每月根据铸字和浇铅板熔化合金铅的重量,按3%的损耗计算摊销数,乘以帐面平均单价列入产品成本“车间经费”科目。
(四)企业应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不得将本期成本转作下期成本,也不得将下期成本列作本期成本;不得将在产品成本列作产成品成本,也不得将产成品成本列作在产品成本。
(五)出版企业成本的计算方法。1.出版社书刊的直接成本,按发生费用的项目一次计入成本;间接费用,按成本计算期内出版的总印张(或初版字数或总定价)分别摊入各印次或各类书刊成本。2.书刊印刷厂的直接成本,按发生费用的项目一次计入成本;间接费用,车间经费应按产品设立明细帐,凡能直接计入受益产品的车间经费,应尽可能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费用,可根据各产品工资或产量比例分配。
(六)出版企业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七)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批后,按扣除责任者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了企业各职能部门、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规定了企业领导,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税务机关对成本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职权范围;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企业违反《成本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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