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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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颁发的《国营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刊已在今年第10期全文登载。)将于198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就《办法》中的几个问题作些说明。
一、《办法》的制定过程。
1984年《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相继颁发以后,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即着手《办法》的拟订工作,印发了“调查提纲”,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力量到一些地区和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多方收集资料,做了大量准备工作。1987年2月,完成了《办法》第一稿即“征求意见稿”,发给有关部门和地区,并召开各种座谈会,征求修改意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主要有:新的办法应以成本核算为主要内容,有关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等内容,可以不作规定;对过去行之有效的核算方法,应予肯定和推广;应以国家对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为主作必要的规定,属于常识性的方法问题,可以不作具体规定;为了促进企业降低成本,应要求企业编制施工预算;建议只核算竣工工程成本,不核算已完工程和未完施工的成本;希望明确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成本核算办法;建议增加投标招标、投资包干等工程的成...
财政部颁发的《国营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刊已在今年第10期全文登载。)将于198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就《办法》中的几个问题作些说明。
一、《办法》的制定过程。
1984年《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相继颁发以后,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即着手《办法》的拟订工作,印发了“调查提纲”,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力量到一些地区和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多方收集资料,做了大量准备工作。1987年2月,完成了《办法》第一稿即“征求意见稿”,发给有关部门和地区,并召开各种座谈会,征求修改意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主要有:新的办法应以成本核算为主要内容,有关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等内容,可以不作规定;对过去行之有效的核算方法,应予肯定和推广;应以国家对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为主作必要的规定,属于常识性的方法问题,可以不作具体规定;为了促进企业降低成本,应要求企业编制施工预算;建议只核算竣工工程成本,不核算已完工程和未完施工的成本;希望明确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成本核算办法;建议增加投标招标、投资包干等工程的成本核算办法的内容,等等。这些意见,有的被采纳,在《办法》中作了规定;有的因涉及财务、预算等制度的规定,留待以后研究解决。1987年6月,完成了《办法》第二稿,于7月初在北京召开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部门以及基层企业会计师、经理参加的座谈会,对《办法》第二稿作了修改,在征求财政部内有关司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的意见后,正式颁发。
二、《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分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核算、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的核算、成本核算的组织四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和原则要求。
《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有三个:一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工程预算定额和企业施工预算、成本计划;二是核算施工及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工程、产品、作业、材料的实际成本;三是及时提供成本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不断降低成本。这三项基本任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既明确了成本核算的目的,又体现了成本核算在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等环节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为了准确及时计算成本,新办法规定了成本核算的各项原则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点:一、要求企业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这是保证成本质量的重要前提。企业基础工作薄弱,财产不清、计量不准、原始记录不实、定额不全、工程量统计失真,成本就是假帐真算。二、要求严格划清各种成本的界限,包括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成本、未完施工成本与已完工程成本、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承包工程成本与专项工程成本的界限等,以保证成本的准确与合理。三、要求保证成本计算的一致性,包括同一成本计算期内的工程、产品的产量必须与其实际消耗和费用开支的起讫日期相一致,成本核算的范围、成本项目的设置必须与国家有关财务、预算等制度相一致,成本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不能随便改变,防止弄虚作假,人为地调节成本。四、要求根据实际完成的产量(已完工程、完工产品、已完作业等)、实际消耗、实际价格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实际成本,不能以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定额成本或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五、要求企业预算、统计、计划、劳资、设备、材料等内部职能部门要及时提供成本核算所必需的真实可靠的资料,共同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包括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成本项目的设置、各项费用的汇集和分配、以及工程、产品、作业、材料成本的计算等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是施工企业的基本业务,《办法》专门对企业所属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办法作了规定:对于企业所属工业企业、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以及材料供应部门的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核算办法,则合并作了规定。这两部分的内容比较具体,占《办法》整个篇幅的70%以上,是《办法》的主体。各项规定,既强调了统一的要求,以保证国家综合平衡所需要的资料,又作了一些灵活的规定,以体现分级管理的原则。例如,对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除统一规定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外,还规定企业可以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对成本项目的设置,除统一规定施工单位、工业企业、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以及材料供应部门的成本项目外,还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规定的成本项目作适当的增减和合并;对未完施工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统一规定企业都应计算未完施工和在产品的成本外,还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不计算,等等。特别是对各项费用的汇集和分配方法,针对当前有些企业成本不实、乱摊乱挤成本比较普遍的情况,有针对性地作了许多具体规定。如针对目前一些企业利用材料成本差异人为地调节成本的问题,强调材料成本差异应按材料的类别计算,按期分摊,不得将所有材料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年末一次分摊;针对一些企业滥发工资、奖金的情况,强调计入成本的工资、津贴和奖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合理合法,有根有据;针对一些企业利用待摊和预提费用随意升降成本、增减盈亏的弊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了12个待摊和预提费用项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还规定各项待摊和预提费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均衡分摊和提取,不得多摊多提、少摊少提或不摊不提,等等。而对有些费用的分配,如管理费、采购及保管费的分配方法,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等,则规定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
第四部分,包括企业应建立成本分级管理体系,加强对成本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成本核算人员,按费用归口原则核算管理费用,以及开展群众性的班组核算,有条件的企业还应结合各种承包责任制的形式,推行专项成本核算等内容。这些规定,都是保证完成成本核算任务的必要条件。
三、成本核算中的几个问题.
在《办法》拟订过程中,还涉及到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由于各方面看法不一致,又涉及到现行财务、预算等制度的规定,一时很难作出明确规定,需要继续探讨,总结经验,并与其他有关制度协调一致,同步解决。这些问题是:
(一)关于用什么成本结算利润的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现行制度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价款收入是按已完分部分项工程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为了口径一致,在成本上也必须计算已完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成本,据以结算利润,计算交纳所得税。但在实际工作中,期末统计工程量时,对众多的单位工程很难分部分项逐一实际丈量,只能凭目测或估计。根据这种没有最后竣工的工程计算出来的收入和成本,只能是一个近似的数字,算出来的利润以及计算交纳的所得税也是不准确的。因此,建议待工程竣工后一次计算工程收入和成本,结算竣工工程利润。这样做,成本准确,利润真实,既简化了核算手续,又可避免发生企业在工程价款收入尚未实现时,用流动资金甚至用银行贷款去垫交所得税的问题。但是有的同志则认为,这种做法也有不少弊端:一是施工期长的工程要等竣工后才能结算利润,影响当年财政收入,在当前很难做到;二是平时考核成本没有依据,不能进行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只有等到工程竣工后才能知道成本的降低或超支,已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三是工期长的工程,企业长期投入的流动资金,不能及时收回,虽然可以收取预付款,但收取标准与垫付的资金很难一致。这是一个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由于涉及到工程价款结算等有关规定,在现行有关制度没有修改以前,《办法》只能仍规定同时计算未完施工、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的实际成本,俟财务等制度有了新的规定以后,再作相应规定。
(二)关于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应否计入成本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制定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规定,“节余的含量工资额可以从税前利润中划出存入专户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欠”,实际上规定“节余”不计入成本.有的同志认为,这种做法不尽合理:一是,含量包干工资(包括包干结余)是根据企业职工当期劳动成果计算的应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它与当期的产量高低有密切关系,产值越高,应付的劳动报酬越多。将包干工资一部分计入成本,一部分不计入成本是讲不通的;二是,只将实际支付的工资计入成本,而不将应付的工资(包括包干结余)计入成本,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三是,将包干结余转作专用基金,需要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不尽合理。但是也有些同志认为:1.将含量包干工资全部计入成本,实际上是以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便成本分析;2.把当月没有支付的包干结余计入成本,落实不了成本核算对象,工资分配没有依据;3.结余的工资已归企业所有,不存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问题。两种看法,很难一致。在国家没有正式明确包干结余可以计入成本以前,企业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以实际发放数计入成本。因此,《办法》对此未作规定,俟国家有新的规定以后,再作相应补充。
(三)关于未完施工成本的核算问题。
《办法》对未完施工成本规定了两种核算办法,一种是根据实际盘点数折合成已完分部分项工程,按照预算单价计算;另一种是对于期初期末未完施工数量基本相等或占当期全部工程量比重很小的,可以不计算未完施工成本。有的同志建议,将折合成已完工程量的未完施工与实际完成的已完工程量合在一起作为当月的全部已完工程量,据以计算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这样做,虽然可以不计算未完施工成本,简化核算手续,但将未完施工成本包括在已完工程成本内,多算了工程量,加大了收入,违反了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也虚增了建设单位当期投资完成额,是有问题的。这不是成本核算单方面所能解决的问题,涉及财务、统计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财政部门批准,才能付诸实施。
(四)关于财务成本与专项成本的关系问题。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开展,目前企业除核算工程、产品、作业等成本外,还进行了目标成本、责任成本、承包成本等多种形式的成本核算办法。特别是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办法后,为了适应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行了各种专项成本核算办法,如施工队与栋号班子经济承包成本核算,栋号班子与生产班组经济承包成本核算,等等。有的同志建议,《办法》中应尽量把这些新鲜事物增加进去,并与工程、产品、作业成本核算密切结合起来。在讨论中,大家认为,在国家制定的《办法》中,目前只能以建筑安装工程作为统一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同时,现在各企业推行的各种专项成本核算办法,尚处在摸索、试行阶段,各个企业的施工组织形式、内部管理体制、承包形式、管理水平和成本核算人员的素质等,都不尽相同,很难做出全国统一的规定,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进一步总结提高后,才能做出适当规定。但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并鼓励企业在成本核算工作中有所创新、发展,不断提高成本核算水平,新办法规定企业在做好工程、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核算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应当结合投标承包、投资包干、内部分级承包等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核算各种专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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