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建设银行总行办公室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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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搞好今年基本建设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建设银行总行印发了(87)建总办字第43号《关于基本建设单位一九八七年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决算办法》),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执行,现就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作一些说明。
一、关于年末贷款指标结余的处理
今年《决算办法》规定,国家预算内拨款限额结余,以及拨改贷、特种拨改贷、煤代油专项贷款、基建临时周转贷款、储备贷款、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年终指标结余,应予全部注销。
其应完未完工程纳入下年度基建计划。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即拨改贷指标结余注销是一项新规定。自1979年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实行拨款改贷款以来,按照规定,贷款一直实行指标管理。对年末指标结余的处理,不予注销,允许结转下年初使用。这样处理的好处,一是方便单位用款,解决年末跨年度结算的用款问题。二是简化了贷款指标的回收、下达手续。但是通过这几年实践,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结转使用的指标要抵顶下年计划,并不是真正从预算上、计划上结转投资,在预算、计划和指标管理方面,需要办理核减抵扣手续,增加了不少工作量。二是不利于控制投资规模。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投资计划按年...
为了搞好今年基本建设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建设银行总行印发了(87)建总办字第43号《关于基本建设单位一九八七年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决算办法》),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执行,现就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作一些说明。
一、关于年末贷款指标结余的处理
今年《决算办法》规定,国家预算内拨款限额结余,以及拨改贷、特种拨改贷、煤代油专项贷款、基建临时周转贷款、储备贷款、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年终指标结余,应予全部注销。
其应完未完工程纳入下年度基建计划。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即拨改贷指标结余注销是一项新规定。自1979年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实行拨款改贷款以来,按照规定,贷款一直实行指标管理。对年末指标结余的处理,不予注销,允许结转下年初使用。这样处理的好处,一是方便单位用款,解决年末跨年度结算的用款问题。二是简化了贷款指标的回收、下达手续。但是通过这几年实践,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结转使用的指标要抵顶下年计划,并不是真正从预算上、计划上结转投资,在预算、计划和指标管理方面,需要办理核减抵扣手续,增加了不少工作量。二是不利于控制投资规模。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投资计划按年安排,有的单位上年贷款指标形成结余,下年没安排投资或投资很少,以致在年度计划下达前常常已经支用了结转贷款,容易造成扩大工作量的现象。考虑到以上一些情况,今年《决算办法》作了年末“拨改贷”指标结余注销的规定。指标注销日期,应与限额注销日期一致。
对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安排的贷款项目,其年终贷款指标结余处理,要求与“拨改贷”项目一致,年终予以注销。这主要是为了统一贷款指标的管理。
二、关于各种摊派性费用的处理
近几年,部门、地区自行规定的摊派性费用名目繁多,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影响较大,增加了建设成本,加重了建设单位负担。为此,今年《决算办法》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权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摊派费用问题作了规定,对违反国务院和国家有权部门规定的各种摊派费用,在今年决算中不得列报投资完成,也不得核销,一律作应收款挂帐。关于摊派性费用今年决算中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按计基(1987)1311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正式文件同意收费之外的各种取费;二是属于计标(1984)429号文件规定取消的110种费用;三是各地、各部门在合法收费的基础上,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三、关于建设单位使用重点企业债券资金的财务处理
由于债券发行管理是一项新业务,因此,目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都需要相应作出规定。据我们了解,现行作法不尽一致,主要是对债券利息是否计入建设成本,何时计入成本作法不一。有的单位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把利息分摊到投资科目中,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有的单位认为债券利息在未偿还时只是一种债务,没有实际发生支付,因而在建设期不计利息,交付使用财产时也不分摊利息。此外,对债券资金的存款利息是否冲减建设成本也有不同看法。为了解决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的具体财务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今年《决算办法》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三点内容:(一)因使用企业债券而应承担的发行费用和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管理。发行债券单位不能任意提高利息标准,扩大发行费用的范围。根据财政部(87)财工字10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费计入建设成本,但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也就是作核销投资处理,《决算办法》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二)使用企业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财务性质上与使用投资借款发生的利息一样。为了准确反映建设成本,其建设期利息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分别摊入建设成本,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三)企业债券发行后,由发行单位以企业债券资金拨给建设单位使用,表现为存款,其存款利息应抵冲发行费用或利息支出,以减少建设成本。
各地和企业自行发行企业债券的财务处理,可以比照《决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关于基建贷款财政贴息的核算问题
基本建设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是1986年开始办理的一项新业务,实行财政贴息办法,同我国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水平的变化有关。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两次提高了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水平,这虽然理顺了银行信用关系,但在现行价格体系和财政体制条件下,出现了部分银行基建贷款项目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问题,尤其是一些产品价格低,利润少,投资大,周期长,社会效益好而国家又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工业等重点项目,支付利息困难较大。为此198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建设银行联合发布了计资(1986)1258号《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除了对部分行业的项目实行差别利率(分为三档)外,还在差别利率的基础上,对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的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6%的水平,超过部分预以贴息,对煤炭、节能措施、建材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4%的水平,超过部分予以贴息。其他实行差别利率的项目不予贴息。
根据计资(1986)1258号文件和(87)建总计字第157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决算办法》对建设单位财政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作了规定:单位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垫支利息的,其贴息资金下拨后,应归还原垫支渠道,不得用于工程建设和扩大工作量。如果已付利息是从当年投资中扣收的,其贴息资金可补充投资,用于工程建设。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贴息只是补贴单位偿还贷款利息的能力,并不改变这部分利息的财务性质。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建设期利息计收时已计入建设成本,贴息资金下拨后,不能再冲减成本。
地方安排的基建贷款贴息和债券贴息如何办理,可由地方比照总行、财政部的规定另作规定。
五、关于投资包干节余的处理
今年《决算办法》强调,建设单位投资包干结余的处理,仍按计基(1984)2008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于个人分成的部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奖金税。为了准确反映包干后节约资金的情况,《决算办法》规定,投资包干节余大量地表现为库存设备、材料和未偿债权的建设单位,要求包干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对库存物资和债权积极进行清理,包干节余应是清理后实现的净节余。另外,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197号《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单位留用的投资包干节余(包括上交主管部门部分)应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执行这个规定应注意:(一)征集的时间和数额应当是项目全部竣工后所确定的包干节余额。(二)预提的包干节余应当按预提数确定应征基金后,才能用于职工收入分成。
六、关于贷款回收问题
为了促进各项贷款的回收,特别是拨改贷的回收,《决算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对逾期贷款问题作了新的规定。过去“拨改贷”管理与银行基建贷款管理不一样,银行基建贷款是按分年还款计划为依据确定逾期贷款的,以此促进借款单位按合同规定还款。拨改贷投资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考虑到建设期的利息挂帐,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很难准确预测,因而历来的合同所确定的借款期限为依据确定逾期贷款。这样对年度贷款本息的回收缺乏硬性的约束,影响借款合同的严肃性。为了促进单位按期偿还借款,维护单位合同的严肃性。《决算办法》根据建设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87)建总办字第37号《关于抓紧签订和认真履行拨改贷借款合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不能按分年还款计划还款的,也视为逾期贷款。
(二)明确各种贷款拼盘投资项目应按“先借先还,同时借按比例归还”的原则办理。据了解,有的建设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归还先借的“拨改贷”,而先还后借的其他贷款。为了促进“拨改贷”的回收,确保财政收入,《决算办法》规定了上述原则。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款都受法律保护。比较合适的作法还是按债权债务成立的时间先后来确定还款顺序。同一顺序的借款应当按比例分配还款资金。这样的原则,各方面都比较容易接受。实行这一原则,对加强拨改贷回收,确保财政收入将产生积极影响。
七、关于建设单位交纳罚款的处理
今年六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规定“单位交纳的罚款,企业在留用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关于建设单位罚款支出的处理,1982年,总行曾以(82)建总制字第465号文件作出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和施工企业,其罚款支出都不得计入成本,不得从基建投资、地质事业费和应上交财政的收入中列支。今年《决算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交纳的罚款,应用自有资金或批准留用的投资包干结余、基建收入中列支。有些新建项目单位确实没有自有资金的,应由其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支付。
八、关于编报、审批决算的范围
《决算办法》规定:国家预算内拨款、拨改贷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以及所有银行基建贷款项目和自筹基建项目,都应向建设银行报送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有的同志认为,审批决算是建行财政职能的一项工作,主要是针对财政资金的使用,银行贷款项目主要依靠借款合向来约束双方的投资行为,审批银行贷款项目的决算没有实际意义。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有失于片面。大家知道,编报和审批年度财务决算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报帐。对财政资金来说,与每年预算收支管理相适应,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支出数额也要按年报帐。审批决算的第二个目的,是检查单位和部门完成投资计划的情况,考核单位成本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在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无论什么渠道的投资,都应当贯彻国家关于建设成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规定,都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少投资、多办事,银行的基建贷款不能例外。借款合同主要是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代替财务监督和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审批银行贷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仍然是必要的。
财务决算编报的渠道应当按建设项目的投资隶属关系来确定(所谓投资隶属关系是指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关系),中央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报总行审批。地方项目由分行审批。中央补助地方包干使用的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分行审批,没划转预算的,由总行审批。中央和地方合资的项目,应按比例划开,分别报总分行审批。中央项目使用地方自筹投资的,也应按资金关系分别报中央和地方审批。中央项目由地方集资的,占中央计划规模的报中央,占地方计划规模的,报地方。银行贷款项目(含特种贷款)都应按项目隶属关系来确定编报渠道。中外合资项目的中方投资比照国内项目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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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