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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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7)财工字第508号
为了做好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结合今年的新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一九八七年的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中认真抓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87)财工字第407号《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积极支持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做好推行中的各项工作,并加强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企业承包后仍应按照税法规定照章纳税。各级财政部门,对承包企业超额完成上交目标任务应得的好处,一律以“国营企业改革支出”科目,采取预算拨款方式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不能采取收入退库办法冲减坐支,也不能在企业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中抵留。对国家批准和按物价管理权限提高产品价格增加的收入,承包企业要照章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在计算企业超承包上交目标任务分成时,应扣除上交的这部分所得税。企业承包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所得,要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坚持自费改革的原则。自费改革企业的范围,主要限于一九八七年以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
(87)财工字第508号
为了做好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结合今年的新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一九八七年的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中认真抓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87)财工字第407号《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积极支持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做好推行中的各项工作,并加强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企业承包后仍应按照税法规定照章纳税。各级财政部门,对承包企业超额完成上交目标任务应得的好处,一律以“国营企业改革支出”科目,采取预算拨款方式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不能采取收入退库办法冲减坐支,也不能在企业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中抵留。对国家批准和按物价管理权限提高产品价格增加的收入,承包企业要照章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在计算企业超承包上交目标任务分成时,应扣除上交的这部分所得税。企业承包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所得,要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坚持自费改革的原则。自费改革企业的范围,主要限于一九八七年以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盈利企业,其中包括以工业主管局、总公司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小型盈利企业。下列企业可不属于自费改革范围,仍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①亏损包干企业;②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企业;③一九八七年经国家体改委批准,在沈阳、四平、石家庄、武汉、无锡、重庆六城市实行的“企业经营责任制”和“资产经营责任制”办法的企业。
各地自行批准实行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对于奖金从留利中转出进成本,由此减少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相应调增承包基数;如果已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基数未予调增的,应核增调节税税率,如数上交财政。
企业承包后多得的留利,属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90%用于发展生产,10%用于职工福利;没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低于75%,用于奖励和福利的部分不应超过25%。
企业承包后要处理好还贷问题,坚持老贷款老办法,新贷款新办法的总原则。老贷款还完后,要相应调增企业承包基数。
企业、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应说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情况。
二、认真做好企业处理库存积压物资的工作,加速资金周转。对企业处理流动资产积压物资削价报废的损失,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工业企业列入生产成本,物资供销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
国营企业库存物资调价差额的财务处理问题,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6)财商字第305号文件规定办理。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的物资在统一调整调拨价格后,库存物资增减值相抵为净减值,且净减值额大于国家流动资金的,其差额部分在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实行分类折旧的通知》。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尚未实行分类折旧的,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均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分类折旧年限表实行分类折旧,停止执行按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的方法。一九八七年上半年仍按原办法执行,不能增提折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编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表,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个别企业按分类折旧计算,全年提取的折旧额低于财政部门原核定的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的差额部分,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的大修理基金仍按原大修理基金提取率计提,不得因提高折旧率而提高大修理提取率。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利润分配,不得随意截留和隐瞒应上交的利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87)财工字第258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中方投资者对于中方的投资、利润分配、场地使用费等情况,要如实在年度决算中予以反映。
国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按财政部。(86)财工字10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凡在签定联营合同协议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估价、利益分配等条款,未经联营各方的同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查的,在年终决算时,利润分配中的“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一律不予承认,其分出去的利润由本企业税后留利补足。
企业用银行借款向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其他单位投资,其归还投资借款的利润不能提取“两金”。
用税后留利向本企业进行生产性投资项目所增加的利润,应按照财政部(87)财工字第32号和(87)财工字第18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的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增加的利润按规定减征所得税、免征调节税,但投产后三年内没有新增利润的,以后年度不再享受减征所得税免征调节税的照顾。
按照财政部(86)财工字第433号文件规定,经财政部门和经委审查,财政将一至三年的亏损指标提前预拨(或借)给亏损企业,用于扭亏性技术改造的资金,属于当年的部分采用财政退库办法解决,属于预拨后几年的部分,以周转金的方式拨给。企业收到这部分资金时,作为专用拨款或借款处理。
经批准于一九八七年减免调节税的企业(含纺织企业),其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经委(87)财工字第51号《关于减免企业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调整基期利润;其他企业仍按财政部(86)财改字第21号《关于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对于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其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的企业利润,可以视同实现利润,相应提取各项基金。其内销价应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确定;其价差(扣除产品税或增值税)提取的各项基金是指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五项基金提取比例应按照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计算,在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或应上交的利润中抵扣。凡按国务院国发〔1985〕128号文件规定,已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进行减免调节税、减征所得税的,不能再执行国发〔1987〕64号文件,重复计算提取各项基金。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由于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的价差(扣除产品税或增值税)可视同实现利润,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并提取工资增长基金,留利中只能提取四项基金,不再提取奖励基金。有关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奖励政策,应按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经委国机出〔1986〕022号《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奖励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87)财工字101号《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国营企业购买各种债券都应当用企业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挪用上交财政的税利、国家资金和银行贷款,也不得摊入生产成本(费用)和列营业外支出。
企业收到国库券利息收入应增加购买国库券时的有关资金。企业发生的专项存款利息收入,应按各种专用基金的平均结存余额的比例分配,相应增加各种专用基金。
六、财政驻厂员要认真做好企业决算的审查工作。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对中央企业年度决算进行审查后,应将审核签注意见,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七、财政部颁发的(86)财工字527号《关于编审一九八六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若干规定》除个别条款与本规定有抵触,应按本规定执行外,其他各条仍然有效,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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