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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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7)国检办字第102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保证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关于检查的步骤。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大体可分为自查、重点检查、核实处理和整改建制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的工作是相互联系的,可以交叉进行,各有侧重。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限和要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这次大检查的具体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越权擅自减税免税和偷漏各种税款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应交国家的利润、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三)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四)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和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五)擅自以税还贷和用企业税前原有利润归还各种技措与基建性专项贷款,以及项目未投产见效就用企业税前利润提前还贷的;(六)越权擅自定价、提价、涨价和以集资为名价外加价,或把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作计划外高价销售,以及层层加价,转手倒卖或抬价抢购重要生产资料和市场紧俏消费品的;(七)擅自...
(87)国检办字第102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保证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关于检查的步骤。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大体可分为自查、重点检查、核实处理和整改建制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的工作是相互联系的,可以交叉进行,各有侧重。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限和要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这次大检查的具体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越权擅自减税免税和偷漏各种税款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应交国家的利润、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三)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四)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和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五)擅自以税还贷和用企业税前原有利润归还各种技措与基建性专项贷款,以及项目未投产见效就用企业税前利润提前还贷的;(六)越权擅自定价、提价、涨价和以集资为名价外加价,或把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作计划外高价销售,以及层层加价,转手倒卖或抬价抢购重要生产资料和市场紧俏消费品的;(七)擅自把按规定允许提价、加价、议价的收入,不列入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逃避纳税交利的;(八)以平价供应计划外生产资料为条件,要求购货方无偿提供资金或返还利润,所得资金和利润不列入销售收入与利润总额,不纳税交利的;(九)自立收费项目,自订收费标准,乱摊乱收各种费用的;(十)擅自提高职工奖励基金比例,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购物券,违反国家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给职工发钱发物以及把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奖金列入成本开支的;(十一)不按规定把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列入奖金总额,逃避交纳奖金税的;(十二)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购买国家专项控购商品,挥霍国家资财的;等等。
要严禁在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和年终前后,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突击花钱。如有这些行为的,要认真查处。
三、关于自查阶段的工作。自查是搞好整个大检查工作的基础。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把各种违纪问题解决在自查之中,严防走过场。根据以往两次大检查的经验,有以下一些做法,可供参考:(一)各个单位和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人负责抓自查工作,并建立一支强有力的自查队伍;(二)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或由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同级财税部门印发自查提纲和派人辅导自查,还可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组织联查或互查;(三)自查结束后,各个单位和部门要如实填报自查登记表,经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大检查办公室审查。发现有隐匿不报或以多报少的,要追究单位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在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除了抓好面上的自查工作外,还应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充实和加强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二)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三)抽调人员,组织大检查工作组和检查组,并对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短期培训。工作组和检查组的成员,要尽量选派懂业务、会查帐的同志参加;(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提出的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名单,要抄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四、关于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重点检查是查清各种违纪问题的关键,重点检查的效果如何又取决于投入重点检查的干部数量和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可能多地抽调一些业务骨干参加这一工作,重点检查的面不能低于40%。进行重点检查要深入、具体地查阅报表、帐目和原始凭证,防止走马观花。
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一)工交、商业企业中的盈亏大户;(二)所有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外贸公司与工贸公司;(三)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这些部门的重点检查面要高于40%;(四)对实行利润包干上交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部门和企业,重点检查擅自提价涨价或变相提价涨价,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以及虚增利润,压低亏损,骗取超承包收入等违纪问题;(五)由中央财政开支的粮油、棉花加价款;(六)问题较多的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中央部门要统一调配干部,集中力量,首先搞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的重点检查工作。
五、关于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问题。地方派人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对促进中央企、事业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作用很大。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投入必要的力量,切实抓紧抓好。中央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热情欢迎地方派人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匿不报,迁就护短。
财政部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全力以赴地投入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
六、关于大检查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要自始至终地注意正确掌握政策,严格按政策办事,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
(一)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包括自查和被查出来的问题),除外贸企业应按(86)财商字第2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在核实定案以后,都要及时调整会计帐目和财务决算,相应增加实现利润和上交税利,或减少亏损补贴额和事业费拨款额,其应当上交的违纪收入,都应全部补交入库。鉴于过去有些企业和单位对查出来的违纪问题,未作调帐处理,致使检查工作徒劳无益。在这次大检查中,对1986年查出的违纪问题要进行一次清理复查,凡是未作调帐处理的,都要在1987年决算中一并予以调整,并没收其全部违纪收入。
(二)实行利润包干上交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部门和企业,其被查出来的应补交的违纪金额,盈利企业不抵顶部门和企业的包干上交任务,亏损企业应抵顶部门和企业的亏损包干指标。
(三)要对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如有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各项罚款和罚没收入的,要坚决检查、纠正,其应当上交的罚款和罚没收入,应按财政部1986年颁发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税制度规定,如数补交入库。情节严重的,还要追查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
(四)对于欠交的税利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也要进行检查,督促其全部补交入库,并按国家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但欠交的税利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般可不作违纪问题处理。
(五)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协助所属企业和单位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可以视同自查处理。其按规定应提的留利和分成,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取,还是由企业和单位提取,由主管部门确定。
(六)检查单位和被查单位对查出的违纪问题,如有异议的,应按被查单位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大检查办公室研究解决,仍有不同意见的,报同级大检查领导小组仲裁。
七、关于检查的方法。根据过去两次大检查的经验,在检查方法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为避免多头进点,重复检查,在大检查期间,有关部门要尽可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组织统一的工作组(或检查组)下去检查,以免增加企业和单位的负担。也可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有关部门协商分工,各自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
(二)国内联营企业,由联营企业所在地政府组织检查。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检查。军队所属企业的军工产品部分,由军队负责检查。对于已经由审计部门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单位,在这次大检查中是否进行检查,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外汇检查仍按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87)国检办字第3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查出的外汇违纪问题,应单独上报,不计入这次大检查的统计数字中。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工作组(或检查组)时,要尽量动员社会力量参加。可以从各级财会、税务、审计学会、会计师事务所和离退休人员中抽调一些熟悉财税业务、身体较好的同志参加检查工作。
(四)要做到边检查、边核实、边处理、边纠正、边入库,善始善终,一抓到底。对典型违纪案例,要做好核实、处理和上报工作。
(五)所有参加检查工作的成员,都要严以律己,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不吃请,不受礼,不游山玩水,不搞特殊化。
八、大检查结束后,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将从全国参加这次大检查的工作组和检查组的成员中选出一批能够正确执行政策,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级政府和中央部门也应表扬一批在这次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对于自1985年以来,经过严格检查确实没有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遵纪守法户,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中央部门予以表扬,并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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