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使用钢材的企业将库存多余钢材投入市场,销售收入的会计帐务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政部(87)财会字第45号文件《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使用钢材的企业(不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将1986年底和1987年以后入库三个月以上的帐面库存多余钢材,投入市场按市场价销售,所得收入,通过“销售”科目核算。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一其他销售”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减)记“销售一其他销售”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科目。企业按照规定,将此项利润“按企业原有自有流动资金和国拨流动资金的比例分别补充流动资金”时,借(增)记“利润分配一转作流动基金的市场销售钢材利润”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一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科目。同时企业应在会工02表“利润表”25行项目下增列“转作流动基金的市场销售钢材利润”项目(25一l行)。
问:1987年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业企业,有关的会计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政部(87)财会字第35号文件《关于1987年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业企业有关会计处...
问:使用钢材的企业将库存多余钢材投入市场,销售收入的会计帐务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政部(87)财会字第45号文件《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使用钢材的企业(不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将1986年底和1987年以后入库三个月以上的帐面库存多余钢材,投入市场按市场价销售,所得收入,通过“销售”科目核算。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一其他销售”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减)记“销售一其他销售”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科目。企业按照规定,将此项利润“按企业原有自有流动资金和国拨流动资金的比例分别补充流动资金”时,借(增)记“利润分配一转作流动基金的市场销售钢材利润”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一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科目。同时企业应在会工02表“利润表”25行项目下增列“转作流动基金的市场销售钢材利润”项目(25一l行)。
问:1987年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业企业,有关的会计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政部(87)财会字第35号文件《关于1987年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理:
一、1987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有关利润分配以及应交税金、已交税金和计提留利的核算,仍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企业按照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应得的好处,由地方财政用拨款的方式下拨企业时,企业应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记入有关明细科目)。
三、企业应在会工02表“利润表”补充资料部分的“(三)营业外支出”之后增设“(四)按地方自定承包办法计算的应交税利合计”和“(五)按地方自定承包办法计算的企业多留利润”两个项目,并按年填报。该表补充资料部分的原“(四)学生人数”项目的序号顺延修改为(六)。
企业应在会工21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第8行“财政和上级拨入数”项目下增列“其中:地方财政拨入企业承包多得利润数”(8~1行)项目。
问:企业用银行专用借款向其他单位投资,其会计帐务应如何处理2
答:根据财政部(87)财会二字第35号文件《关于企业用银行专用借款向其他单位投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应进行以下帐务处理:
一、用专用借款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应在“104长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专用借款投资”明细科目。
企业借入专用借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用专用借款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借(增)记“长期投资——专用借款投资”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如果采取在规定限额内随借随支的方式借入专用借款的,应于借入时,直接借(增)记“长期投资——专用借款投资”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
企业按季支付专用借款利息时,借(增)记“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将支付的借款利息转由专用借款投资分得的利润负担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专项应收款”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收到用专用借款向其他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科目,归还借款本金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并结转长期投资科目,借(增)记“长期投资——固定资金投资”科目,贷(减)记“长期投资——专用借款投资”科目。
二、企业应在会工01表“资金平衡表”第47行项下增列“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专用借款”(47~l行)项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企业对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应如何列支?
答: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即: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逾期贷款,超过核定的流动资金总额的贷款和未核资企业划出的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企业由于搞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超支而挤占挪用的贷款等加收的带有惩罚性的利息,企业在留用利润中开支。
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按照规定应给予的工资性补贴应如何列支?
答: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中所附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左右。按照财政部(87)财工字14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精神,这部分工资性补贴的支出与劳动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工资在同一项目中列支。
问:劳动合同制工人交纳的退休养老金应如何列支?
答:按照《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的缴纳分两部分,一部分由企业缴纳,其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部分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另一部分由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其缴纳的数额应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个人支付的部分可由企业按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