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为严格制止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加强财政管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有力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违反财政法规的现象不断发生,国家虽然反复进行了检查纠正,但是违法现象还是年年查、年年有,有的还比较严重。这不仅破坏了国家财政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地干扰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出现违反财政法规的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财政法制不健全,缺乏具体的处罚规定是重要原因之一。在原有的财政法规中,对违法行为,有的没有作出处罚的规定,有的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致使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监督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缺乏法律依据,使某些违反财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这次国务院发布的《处罚规定》,对当前经常发生的和对改革与建设危害较大的八类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这八类违法行为是: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的行为;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行为;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行为;...
今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为严格制止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加强财政管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有力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违反财政法规的现象不断发生,国家虽然反复进行了检查纠正,但是违法现象还是年年查、年年有,有的还比较严重。这不仅破坏了国家财政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地干扰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出现违反财政法规的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财政法制不健全,缺乏具体的处罚规定是重要原因之一。在原有的财政法规中,对违法行为,有的没有作出处罚的规定,有的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致使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监督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缺乏法律依据,使某些违反财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这次国务院发布的《处罚规定》,对当前经常发生的和对改革与建设危害较大的八类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这八类违法行为是: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的行为;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行为;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行为;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对单位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对个人要给予行政处分,从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和处以罚款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的适用上,根据不同的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和幅度:对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等六种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对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等四种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处罚规定》还对违法款项的处理,罚款金额的列支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总的原则是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保护国家的权益和财产不受侵犯。
针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发布综合性的处罚规定,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八年来的实践证明,没有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要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政法规的严肃性,保障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是很困难的。因此,《处罚规定》的发布是完全必要的。如果说过去是法制不健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还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可依”,那么现在就不能这么说了。下一步我们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