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能否转入生产发展基金?
答: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所减(免)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对于有盈利的新产品,减免的税款留作企业用于专项技术开发或新产品开发;对于亏损的新产品,减免的税款应当先弥补新产品亏损(不得弥补其他亏损),余额部分留作企业用于专项技术开发或新产品开发。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根据有些地区和部门的要求,现对国家经委、财政部颁发的经综(1987)272号《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中的有关财务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对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应如何理解?
所谓对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是指国家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取得成效的项目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即按照国家规定,企业的综合利用项目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限内提取的综合利用奖只能是一次。其奖金从按照国家规定在综合利用项目当年留用的利润中提取。其具体提奖比例和奖励标准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奖金水平应与综合利用项目的经济效益挂钩,提奖比例一般不能超过该项目留用利润的l0%,对综合利用一次性奖励,国家规定免征奖金税...
问: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能否转入生产发展基金?
答: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所减(免)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对于有盈利的新产品,减免的税款留作企业用于专项技术开发或新产品开发;对于亏损的新产品,减免的税款应当先弥补新产品亏损(不得弥补其他亏损),余额部分留作企业用于专项技术开发或新产品开发。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根据有些地区和部门的要求,现对国家经委、财政部颁发的经综(1987)272号《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中的有关财务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对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应如何理解?
所谓对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是指国家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取得成效的项目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即按照国家规定,企业的综合利用项目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限内提取的综合利用奖只能是一次。其奖金从按照国家规定在综合利用项目当年留用的利润中提取。其具体提奖比例和奖励标准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奖金水平应与综合利用项目的经济效益挂钩,提奖比例一般不能超过该项目留用利润的l0%,对综合利用一次性奖励,国家规定免征奖金税。
二、哪些综合利用项目所得利润可以留用?
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件下发后,企业使用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税后留利兴办的综合利用项目,凡是列入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以内的,在项目投产后,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都可在五年内将所得利润留用,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但在上述项目中,如其利润过去已纳入财政预算的,就不再变动,也不再划出来留给企业。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问:企业采用银行(或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货款尚未收到时,由于流动资金发生周转困难而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借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票据贴现借款是工商银行1986年颁发的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中新规定的一种贷款。它是持有银行(或商业)汇票的企业,流动资金发生周转困难时持汇票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实质上是票据抵押借款。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企业,其销售业务和票据贴现借款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购销合同发出商品时,按产品实际成本,借(增)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产成品”科目。
由于货款尚未收回而发生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借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票据贴现借款”科目;此时由于企业尚未收到销货款,因此不算作销售。发生的借款利息比照其他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处理。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将货款从付款人帐户划转给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后,企业收到开户银行收回借款的通知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收到的货款不足一个计量单位时,借(减)记“流动资金借款——票据贴现借款”科目,贷(增)记“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科目;待收到的货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时即作销售,借(减)记“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一次收到全部货款时,直接转销售,借(减)记“流动资金借款——票据贴现借款”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发生亏损,按照国家规定用减征或免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弥补,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发生亏损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首先用减(免)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弥补(不得弥补其他亏损),弥补亏损以后的余额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专项技术开发或新产品开发。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用于弥补新产品亏损的部分,可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弥补新产品亏损后的余额,专项留给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的部分,仍应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转入“专用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科目。
例:某企业1月份试制一批新产品,试制成本18500元,产品全部出售,获得销售收入20000元,发生销售费用1000元,产品税税率为10%。
1.月份终了,计算企业应交纳的产品税为2000元(20000×10%);
2.计算新产品销售亏损为1500元(20000-18500-1000-2000);
3.经税务部门批准,新产品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免交产品税,其中1500元用以弥补新产品亏损,500元留给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
根据上述事项,作如下会计分录:
(1)借(减):销售——产品销售(税金) 500
贷(增):应交税金——应交产品税 500
(2)借(减):应交税金——应交产品税 500
贷(增):专用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 500
同时,
借(增):专项存款 500
贷(减):银行存款 500
问:外贸企业调剂外汇的调剂收入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用途如何?
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按规定调剂留成外汇所发生的人民币溢价金额和企业调剂外汇留成额度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应当并入企业留利,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奖金、福利的原则分配使用。
外贸企业调剂外汇留成额度所得的人民币收益,直接转入专用基金,借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一调剂外汇收入”科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运输物资的保险费是应由交付运输的单位支付还是应由承担运输任务的单位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79)财企字第636号、中国人民银行(79)银保字第31号、中国农业银行(79)农银契字第176号“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运输物资的保险费支出与运输费用同样处理。因此,根据这一规定,谁负责支付运输费,谁就负责支付保险费。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城市业务部运输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