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销商品,作为代销单位来说,是经营范围内的一种经济活动。作为委托单位来说,也发生了资金的变化。并且,一方委托代销,另一方接受代销,表明双方相互已确立了某种经济关系。因此,无论委托单位还是代销单位都应对其进行核算。同时,这种核算又应区别于进销商品的核算。由于《乡镇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代销商品的核算办法,我们认为,乡镇企业代销商品可以用如下方式核算。
1、产品、商品发出并办理手续委托代销时,委托单位以成本价计价,增(借):“发出商品——代销商品”,减(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代销单位增(借):“门市部商品——代销商品(零售价)”,增(贷):“门市部商品差价——代销商品差价”,增(贷):“应付款——代销商品(成本价)”。(注:代销商品通过发出商品、应付款科目核算,并没有改变商品的所有权。对代销单位来说,仅是一种非自有资金的占用。)
2、收到代销单位已销售的货款并结转销售成本时,委托单位收到货款,增(贷):“销售——商品销售或产品销售”,增(借):“银行存款”。结转成本时减(贷):“发出商品——代销商品”,减(借)“销售——商品销售或产品销售”。代销单位减(借):“应付款...
代销商品,作为代销单位来说,是经营范围内的一种经济活动。作为委托单位来说,也发生了资金的变化。并且,一方委托代销,另一方接受代销,表明双方相互已确立了某种经济关系。因此,无论委托单位还是代销单位都应对其进行核算。同时,这种核算又应区别于进销商品的核算。由于《乡镇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代销商品的核算办法,我们认为,乡镇企业代销商品可以用如下方式核算。
1、产品、商品发出并办理手续委托代销时,委托单位以成本价计价,增(借):“发出商品——代销商品”,减(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代销单位增(借):“门市部商品——代销商品(零售价)”,增(贷):“门市部商品差价——代销商品差价”,增(贷):“应付款——代销商品(成本价)”。(注:代销商品通过发出商品、应付款科目核算,并没有改变商品的所有权。对代销单位来说,仅是一种非自有资金的占用。)
2、收到代销单位已销售的货款并结转销售成本时,委托单位收到货款,增(贷):“销售——商品销售或产品销售”,增(借):“银行存款”。结转成本时减(贷):“发出商品——代销商品”,减(借)“销售——商品销售或产品销售”。代销单位减(借):“应付款——代销商品”,减(借):“门市部商品差价——代销商品差价(已实现的差价)”,减(贷):“银行存款”。
3、结算代销商品手续费时,委托单位增(借)“商品流通费”,增(贷):“应付款——代销商品手续费”;代销单位增(贷):“销售——加工劳务”,增(借):“应收款——代销商品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