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财务与会计》1987年第2期登载的安维垣同志《对‘发出商品’资金属性的商榷》一文中(以下简称“安文”),对“发出商品”的资金属性作了这样的解释:“它既不同于在库成品,又不等于对方已经承付的货款,而是介乎二者之间的由成品资金向结算资金过渡的一种资金形态”。那么,“发出商品”到底属于何种资金呢?“安文”并没有定论,只是指出“它不同于成品资金”,“也不同于结算资金”。这样,反而使人们的认识模糊,不知道“发出商品”究竟属于哪种资金。对此,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发出商品”是指已经发出尚未得到收货方承付货款的产成品,虽然“随着产品的发出,已经发生了交易行为”,但由于收货方未承付货款,故此对产品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发出的商品”所有权仍归发货方,发出途中的丢失、损坏等仍应由发货方负担。因此,“发出商品”应视同发货方的在库产品,其资金属性属于成品资金。一旦收货方承付了货款,发货方就取得了相应的债权,“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则归属收货方。其成品资金的属性也就随之转化为结算资金。
另外,对安维垣同志提出的“发出商品”的帐务处理办法,本人也有一点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发出商品时,在会计分录...
在《财务与会计》1987年第2期登载的安维垣同志《对‘发出商品’资金属性的商榷》一文中(以下简称“安文”),对“发出商品”的资金属性作了这样的解释:“它既不同于在库成品,又不等于对方已经承付的货款,而是介乎二者之间的由成品资金向结算资金过渡的一种资金形态”。那么,“发出商品”到底属于何种资金呢?“安文”并没有定论,只是指出“它不同于成品资金”,“也不同于结算资金”。这样,反而使人们的认识模糊,不知道“发出商品”究竟属于哪种资金。对此,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发出商品”是指已经发出尚未得到收货方承付货款的产成品,虽然“随着产品的发出,已经发生了交易行为”,但由于收货方未承付货款,故此对产品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发出的商品”所有权仍归发货方,发出途中的丢失、损坏等仍应由发货方负担。因此,“发出商品”应视同发货方的在库产品,其资金属性属于成品资金。一旦收货方承付了货款,发货方就取得了相应的债权,“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则归属收货方。其成品资金的属性也就随之转化为结算资金。
另外,对安维垣同志提出的“发出商品”的帐务处理办法,本人也有一点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发出商品时,在会计分录上,只能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而不能同时借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记“发出商品销售”科目。因为:
一、“应收销货款”是一个结算性的债权科目。由于收货方未承付货款,发货方也就没有取得债权;同时,占用在“发出商品”中的资金也就没有进入结算形态,只能是等待对方承付后再结算而已。这种等待结算的资金虽有可能全部转化为结算资金,但也不能排除有部分或全部不能转化为结算资金的可能。如果后一种情况出现,将“发出商品”记入“应收销货款”科目,就只能为记帐带来麻烦,别无实际意义。
二、销售的实现是以货款的收取或债权的取得为依据的。对于发出商品,由于收货方未承付货款,故发货方既未取得债权,更未收到货款,因此,不能把发出商品看作销售的实现,记入“发出商品销售”科目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