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委托加工是将库存供应商品委托生产单位加工改制,并按一定标准支付加工费,到期收回成品的一种业务活动。通过加工改制改变了商品的原有形态,增加了商品价值,但不转移商品的所有权,是一种不属于买卖行为的业务活动,在核算上分四个环节:
(一)拨付加工材料。业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填制“加工商品发货单”,各实物负责人据此发货后转财会部门,编制记帐凭证:借(减):进销差价,借(增):在产品——××厂(进价);货(减):库存商品——××组(售价)。
(二)支付加工费。按合同规定的单位成品加工费及支付方式(如先预付一部分或一次支付)计算,计入加工商品成本。财会部门根据有关付款凭证做分录:借(增):在产品——××厂,贷(减):银行存款。
零售企业为了增加花色品种或处理残次滞销商品,委托加工业务越来越多。由于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单位核算方法不一,因此我想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零售商品委托加工是将库存供应商品委托生产单位加工改制,并按一定标准支付加工费,到期收回成品的一种业务活动。通过加工改制改变了商品的原有形态,增加了商品价值,但不转移商品的所有权,是一种不属于买卖行为的业务活动,在核算上分四个环节:
(一)拨付加工材料。业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填制“加工商品发货单”,各实物负责人据此发货后转财会部门,编制记帐凭证:借(减):进销差价,借(增):在产品——××厂(进价);货(减):库存商品——××组(售价)。
(二)支付加工费。按合同规定的单位成品加工费及支付方式(如先预付一部分或一次支付)计算,计入加工商品成本。财会部门根据有关付款凭证做分录:借(增):在产品——××厂,贷(减):银行存款。
(三)支付加工税金。委托加工完成后要按规定税率支付加工税金,并计入加工商品成本。加工税金按同类产品出厂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无出厂价格则按计税价格计算,方法是:

应纳产品税=计税价格×适用产品税率
由于税金是定期汇总缴纳,所以在加工完成并计算出应纳税金未上缴时,先通过“应交税金”帐户反映向国家纳税情况:借(增):税金,贷(增):应交税金——应交产品税;同时:借(增):在产品——××厂——××品名,贷(减):税金。
(四)收回加工成品。零售企业收回加工成品时,要根据生产单位开列的“用料清单”和所付的加工费及应纳税金,审核计算加工成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按上级规定的毛利率计算加工商品的零售单价:
零售单价=加工成品单位成本÷(1-毛利率)
财会部门根据业务审核无误的“加工成品单”和营业柜组的“验收单”编制记帐凭证:借(增):库存商品——××组(售价);贷(增):进销差价,贷(减):在产品——××厂——××名品(成本)。如有剩余材料还应同时转帐。
为掌握加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分析加工商品的成本构成,以便正确计算加工商品成本,应按每一加工合同分户进行明细核算,采用多栏式帐页进行登记。

拨付加工材料和支付加工费、加工税金等记入明细帐增(借)栏,收回加工成品时记减(贷)栏,余额反映加工中的商品数额。这样既可减少企业内部重复登记,又可充分发挥明细核算作用。
更正
本刊今年第5期第28页右栏倒数第三行“存贷分户”应为“存贷合一”,倒数第二行“存贷合一”应为“存贷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