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驾驶员的行车津贴进入工资总额后,其行车津贴是否可以提取福利基金?
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11%提取。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2%提取。各种工资性津贴在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时均不得扣除。因此,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应计入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内。
(交通部财务会计局)
问:国发〔1986〕36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一节,国营企业能否比照执行?
答:为了鼓励国营企业积极开发和研制新产品,今后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也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
问:驾驶员的行车津贴进入工资总额后,其行车津贴是否可以提取福利基金?
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11%提取。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2%提取。各种工资性津贴在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时均不得扣除。因此,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应计入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内。
(交通部财务会计局)
问:国发〔1986〕36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一节,国营企业能否比照执行?
答:为了鼓励国营企业积极开发和研制新产品,今后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也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
问:企业发放劳动竞赛奖是否应交纳奖金税?具体执行中应如何掌握?
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规定,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是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放的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或企业基金中提取,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因此,为鼓励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财政部规定对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工资1%发放的劳动竞赛奖,从1986年度起,在征收奖金税时,允许扣除计税,即“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1%的,不纳税,超过部分,应予纳税”。
另外,企业发放的劳动竞赛奖,予以扣除标准工资1%计征奖金税的规定,是从1986年度起执行的。因此,征收1984年度和1985年度奖金税,劳动竞赛奖应全额计征奖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营企业所得税处)
问:无偿或有偿调拨固定资产,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可以采取无偿或有偿的方式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应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不能按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进行重估价。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和已提折旧,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和“折旧”科目。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应用更新改造基金支付,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有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于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设备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现行的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的设备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实际支付款项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有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通过“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调入时,按实际支付的设备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专项物资”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将调入的设备交付安装时,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专项存款”等科目。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设备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将其差额资(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调出固定资产的单位,无论是有偿调出还是无偿调出,都应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净值)和“折旧”科目,资(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帐面原价)。
调出单位收到调入固定资产价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出租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大修理费是否应计入出租单位的生产成本?
答:企业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仍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由本企业提取折旧。企业得到的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的来源处理,其折旧也相应地从租金收入中提取,而不应计入出租单位的生产成本。租赁期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由租用单位负担。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