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最近,一些地方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收取出差人员住宿费的同时,还加收10%的“城市建设附加费”,有的还按人每天收取0.10元的“人身保险费”,这种做法对吗?
答:根据国务院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9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的规定,各地区自行开征的城市建设附加费,应即停止执行。今后发现有征收此项附加费的,住宿人有权拒绝交付,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一些地区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对旅客征收“人身保险费”的,应采取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包办。自愿投保的“人身保险费”,应由本人自理,公家不予报销。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
问: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开展哪些有偿服务项目和经营活动?
答: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和社会需要,开展复印、影印、缩微、装订业务,编印科技、艺术、文物资料,提供音像资料和科技、文化艺术咨询,举办各种专业讲座、辅导班、培训班、舞会、音乐茶座,从事录像放映、书画展销、戏装租赁、乐器维修、美容化妆、艺术摄影、群众文艺演出和文体活动等项目。
文化事...
问:最近,一些地方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收取出差人员住宿费的同时,还加收10%的“城市建设附加费”,有的还按人每天收取0.10元的“人身保险费”,这种做法对吗?
答:根据国务院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9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的规定,各地区自行开征的城市建设附加费,应即停止执行。今后发现有征收此项附加费的,住宿人有权拒绝交付,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一些地区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对旅客征收“人身保险费”的,应采取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包办。自愿投保的“人身保险费”,应由本人自理,公家不予报销。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
问: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开展哪些有偿服务项目和经营活动?
答: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和社会需要,开展复印、影印、缩微、装订业务,编印科技、艺术、文物资料,提供音像资料和科技、文化艺术咨询,举办各种专业讲座、辅导班、培训班、舞会、音乐茶座,从事录像放映、书画展销、戏装租赁、乐器维修、美容化妆、艺术摄影、群众文艺演出和文体活动等项目。
文化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参加活动的群众,也可以开办一些服务性的经营项目。如开设小卖部、冷热饮食部、招待所、餐厅。还可从事艺术演出器材、音像制品、图书馆设备用品的制作和自销业务,以及文物复制、工艺美术、广告、装潢、服装道具的设计和加工等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一些单位,特别是艺术表演团体,为了安置富余人员,还可以继续兴办服务业和加工业等企业。
文化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项目,应报请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经营性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问: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举办经营性活动的收支如何管理?
答: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举办经营性活动的收支,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应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有偿服务是文化事业单位本身业务的延伸,所取得的收入,均应作为本单位的业务收入,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支出在单位的总支出中列支。个别有条件单独核算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收入抵补支出后,纯收入部分,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
举办经营性活动的项目,一般均应作为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或网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附属单位或网点的留利,事业单位可以从中合理分成。事业单位分得的部分,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发展事业。附属单位或网点的留利,应设立三项基金,大部分用于发展经营活动,其余用于福利和奖励。以上分成比例和三项基金的比例,由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举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是为了弥补文化事业经费的不足,发展文化事业,各级财政部门,应予积极支持,不要因此抵减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
各级税务部门,对于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对缴纳税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
问: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病休、离休后,其补贴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原教育部、劳动人事部(82)教计资字213号文件规定,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以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
问:教龄、护龄津贴能否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答:国家教育委员会(86)教计字159号文件,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以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基数的通知精神,规定凡原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职员离、退休时,可根据国家规定的离、退休生活补贴费的计算标准,将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生活补贴费基数。此规定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凡1986年9月1日前已离、退休的教职员中原享受过教龄、护龄津贴的人员,其离、退休生活费的计算基数,可以从1986年9月1日起增加上述内容,以前少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制度研究处)
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有关“减免税期限定为三年”其起讫的时间如何掌握?
答: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的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所增加的利润可按规定减征所得税,投产后三年内没有新增利润的,以后年度不再享受减征所得税的优惠。(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
问: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留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应交的产品税(增值税)时,借(减)记“销售一产品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一应交产品税(应交增值税)”科目;经过税务部门批准减免的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产品税(增值税),直接从“应交税金”科目转入“专用基金”科目,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产品税(应交增值税)”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