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国务院规定: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采取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这就要求各级事业行政单位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按期上交财政专户集中储存,财政对收费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审查批准后再拨付款项,收费单位方可按规定的用途支用。对这种新的管理方式,事业行政单位的帐务如何处理,财政部尚未作统一规定。目前,一些省市制定的会计处理办法是事业行政单位在预算外“其他暂付”或“暂付及应收款”科目下,增设“财政代管户”明细科目来核算其在财政代管专户储存资金的情况。收费单位将预算外资金上交财政代管时:付:其他暂付(暂付及应收款)——财政代管户,付:其他存款(银行存款)。收费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拨付的款项时:收:其他暂付(暂付及应收款)——财政代管户,收:其他存款(银行存款)。
实践表明,以上会计处理办法存在一定的缺点:1、不太符合专户储存的资金性质,没有准确地反映资金运动的真实情况,因为财政专户储存并不是资金的运用,仍属单位结存资金。2、单位的暂存款明细户较多,专户储存款与其他暂付款、应收款混在一个总帐上,也不合适。3、从单位会计报表上反映不出财政专户储存资金...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国务院规定: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采取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这就要求各级事业行政单位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按期上交财政专户集中储存,财政对收费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审查批准后再拨付款项,收费单位方可按规定的用途支用。对这种新的管理方式,事业行政单位的帐务如何处理,财政部尚未作统一规定。目前,一些省市制定的会计处理办法是事业行政单位在预算外“其他暂付”或“暂付及应收款”科目下,增设“财政代管户”明细科目来核算其在财政代管专户储存资金的情况。收费单位将预算外资金上交财政代管时:付:其他暂付(暂付及应收款)——财政代管户,付:其他存款(银行存款)。收费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拨付的款项时:收:其他暂付(暂付及应收款)——财政代管户,收:其他存款(银行存款)。
实践表明,以上会计处理办法存在一定的缺点:1、不太符合专户储存的资金性质,没有准确地反映资金运动的真实情况,因为财政专户储存并不是资金的运用,仍属单位结存资金。2、单位的暂存款明细户较多,专户储存款与其他暂付款、应收款混在一个总帐上,也不合适。3、从单位会计报表上反映不出财政专户储存资金的金额,不利于帐务核对。因此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有必要加以改进。
预算外资金由财政专户储存是为了加强财政监督,使预算外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财政专户储存后,资金所有权不变,从资金性质来看,仍属单位结存款项;所不同的是这笔款项不是存在开户银行帐上,而是存在财政专户帐上。所以,应允许事业行政单位在资金结存类增设“财政专户储存款”一级科目,来具体核算财政专户储存款项的交拨情况。该科目收方发生额反映上交财政专户储存的金额(累计发生额是累计上交数);付方发生额反映财政按照批准计划拨付单位的金额(累计发生额是累计拨还数);期末余额是收费单位在财政专户储存的余额。其会计处理方法为:
收费单位取得预算外收入,将资金存入银行时:收:预算外收入,收:银行存款(其他存款)
收费单位按规定转交财政专户储存时:收:财政专户储存款,付:银行存款(其他存款)。
收费单位收到财政从专户拨来款项时:收:银行存款(其他存款),付:财政专户储存款。
收费单位按规定用途开支时:付:预算外支出,付:银行存款(其他存款)。
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储存专户,并按单位分设明细帐,分户核算,定期向储存单位发对帐单,核对专户储存余额。这样处理手续并不复杂,单位容易接受,帐务也不易错乱。既符合专户储存资金性质和资金运动的实际,又可随时从单位报表和总帐上了解专户储存情况,还便于财政、银行的审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