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者按:本刊1987年第二期刊登了王克俭的“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及工会经费计算表”一文后,我们陆续收到了不少读者来信,提出了一些问题。从读者来信中我们发现,各地由于对制度规定理解不一,在实际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时出现偏差。为了正确地执行制度规定,我们特请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提取工会经费问题。国营企业提取工会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并不直接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而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的数额计算提取。
二、关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问题。国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所依据的工资总额比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要小。按照《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和价格补贴以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的数额计算提取。
三、关于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按照国务院1979年10月国发245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在核算上作为工资基金,统计上列入工资总额,...
编者按:本刊1987年第二期刊登了王克俭的“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及工会经费计算表”一文后,我们陆续收到了不少读者来信,提出了一些问题。从读者来信中我们发现,各地由于对制度规定理解不一,在实际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时出现偏差。为了正确地执行制度规定,我们特请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提取工会经费问题。国营企业提取工会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并不直接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而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的数额计算提取。
二、关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问题。国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所依据的工资总额比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要小。按照《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和价格补贴以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的数额计算提取。
三、关于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按照国务院1979年10月国发245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在核算上作为工资基金,统计上列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奖金和企业基金的基数。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