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1985年公布实施以来,已经两年了。两年执行的结果如何,成绩和问题应当怎样估计?我觉得,如果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句话来衡量,是否可以作这样的估计:
(一)“有法可依”完全做到了,而且应当说,会计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有中国特色,是一部很好的法。会计法公布以后,各地召开了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不同规模的动员会,有的地方还举办了基层干部的讲习班。通过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提高了,有些过去久拖不决的打击会计干部的案件解决了,各级领导干部开始重视会计工作和尊重会计制度了。一句话,我国的会计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大大向前发展了。成绩巨大,有目共睹,必须加以肯定。
(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了一些,但打了折扣。这里仅举两件事:
第一件:会计法第19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1985年和1986年的财务、税收大检查,每年都查出上百亿元的违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1985年公布实施以来,已经两年了。两年执行的结果如何,成绩和问题应当怎样估计?我觉得,如果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句话来衡量,是否可以作这样的估计:
(一)“有法可依”完全做到了,而且应当说,会计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有中国特色,是一部很好的法。会计法公布以后,各地召开了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不同规模的动员会,有的地方还举办了基层干部的讲习班。通过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提高了,有些过去久拖不决的打击会计干部的案件解决了,各级领导干部开始重视会计工作和尊重会计制度了。一句话,我国的会计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大大向前发展了。成绩巨大,有目共睹,必须加以肯定。
(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了一些,但打了折扣。这里仅举两件事:
第一件:会计法第19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1985年和1986年的财务、税收大检查,每年都查出上百亿元的违纪问题,但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为此而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书面报告,却寥寥无几。即是说,会计法的这一条,没有执行,至少是没有严格执行,打了折扣。
第二件:报纸刊载的一辆被盗的“马自达”牌面包车五次旅行记。犯罪分子以1.4万元的现款卖给湖北省黄石市一家国营厂,开始了从广州到湖北的第一次旅行。因为购车手续不齐备,未能领取车牌(请注意:不是因为会计手续,而是因为领不到车牌),不得不以1.7万元卖给河南许昌市一家公司,开始了从湖北到河南的第二次旅行。卖方并且煞有介事地声明(实际是谎言),这辆车是用钢材从广州换来的,没有发票。买方见是热贷,照买不误。第三次旅行,是以高价4.2万元卖给平顶山市的一个供销公司,因为没有购车正式手续,买方以“付钢材款”支付了买车款。第四次旅行,是以4.4万元卖给平顶山市另一家贸易中心。第五次旅行,是以4.6万元卖给河南郏县县政府,直至盗案破获为止。不难看出,上述任何一个环节上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如果严格执行会计法的有关条款,被盗车的旅行即可终止。这辆车所以能够从广州经湖北到河南,五次转手,畅行无阻,并不是因为无法可依,而主要是因为有法不依,在会计法的执行上,或者说在“有法必依,执行必严”上,打了折扣。
为什么要加强立法,健全法制?当然是为了执行,为了以法治国,以法理财。如果立了法而不执行,有法不依,那同无法可依有什么两样,甚至比无法可依还要坏些。
为什么有法不依,或者说在“有法必依”上打了折扣?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历史的和现实的都有,但主要的恐怕是同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打了折扣密切相关。正是因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以有法就可依、可不依了。
为了严格会计法的执行,使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主要应当在“有法必依”上下功夫,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下功夫。当然,社会主义财经纪律要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法制教育不能放松,要晓之以理,导之以规,同时绳之以法也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