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民,也就是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对国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政部则是国务院管理国家财产的主管机关。其他的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对国家财产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下面分别不同类型的国家财产,介绍有关法律条文,并作些说明。
一、国营企业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所以国营企业的财产,归全民所有,都是国家财产。
国营企业对国家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所谓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与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不同。《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经营权则主要是:
(一)代表国家占有国家财产的权利。国营企业对国家财产的占有权利,是“国家授予”的,是从属于国家的占有权利的。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民,也就是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对国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政部则是国务院管理国家财产的主管机关。其他的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对国家财产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下面分别不同类型的国家财产,介绍有关法律条文,并作些说明。
一、国营企业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所以国营企业的财产,归全民所有,都是国家财产。
国营企业对国家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所谓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与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不同。《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经营权则主要是:
(一)代表国家占有国家财产的权利。国营企业对国家财产的占有权利,是“国家授予”的,是从属于国家的占有权利的。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国家对国营企业的财产有无偿调拨的权利;其二是企业占有的国家财产应承担缴纳占用费(或税,目前正在试点)的义务。
(二)依法使用国家财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依法处分国家财产的权利。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出租、买卖、投资、抵押、调拨、改造和核销等处分权。凡属规定必须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机关批准后才能处分的财产,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企业不能行使处分权。
二、行政机关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财产。对于这部分国家财产,使用单位也是代表国家占有,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国有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这部分公共财产,除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国家财产。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单位使用,其使用和收益权利受国家保护。但使用单位“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而且“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使用的这部分国家财产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参见《民法通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
四、矿藏和水流。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矿藏和水流都是国家财产,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矿藏,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开采权。
五、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这部分财产,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也是国家财产。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对上缴这部分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任何单位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使用和收益权、处分权,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承担法定的义务。如果使用国家财产的组织和个人,没有履行对国家财产的法定义务,譬如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行为,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责任。如果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违反有关的法规和财经纪律,譬如未依照规定报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卖某些设备,或者转让国家已经规定淘汰的设备,也应当受到纪律或法律的制裁。
如果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或者破坏国家财产,构成贪污、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严重破坏等侵犯财产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各条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不够刑事处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到警告、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使用国家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所有使用国家财产的单位领导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财产管理的政策、纪律、法规和法律;并且督促所有使用、保管国家财产的机构和人员妥善管理,合理利用,提高国家财产的完好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应当对国家财产的保管、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还要建立健全国家财产使用、保管和交接制度,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使用、保管国家财产人员调动工作时,要依法办妥交接手续。
财务会计部门,应当依照《会计法》和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对本单位国家财产的增加、减少和转移事项进行审核,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及时做好登记、记帐、核算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还要督促本单位使用和保管财产的机构与人员,及时记录、按期盘点和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发生机构撤销、合并、关闭、停产或者破产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都应当由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由财务会计部门具体办理国家财产的清查工作,编造清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妥善保管国家财产,防止发生侵犯和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对于侵犯国家财产的行为,财务会计部门和财务会计人员有权抵制、向上反映和检举揭发。对于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己见,发生侵犯国家财产的行为,财务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否则也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