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3月12日《天津法制报》报道,天津市于1987年1月1日实施新的“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一切单位),凡在市内从事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除另有规定的外,都必须开立天津市发票,其他凭证无效。
二、一切单位之间往来的“应收应付款”“暂收暂付款”都应开立天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指定有关单位发售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各单位库存的收据,可销售使用到一九八七年底,过期一律作废。
三、天津市发票要套印(包括统一发票和自印发票)天津市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自印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发“自印发票核准证”到指定印刷厂印制。申请购买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凭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买手续。
四、二十项专业性凭证不纳入发票管理范围,仍按各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五、本市一切单位,不得携带发票外出填开。外地单位在津销售产品、商品凭有关证明到购货单位税务机关开立天津统一发票。一切单位发现外地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户自带空白发票到我市使用填开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对违反“全国发票管...
据3月12日《天津法制报》报道,天津市于1987年1月1日实施新的“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一切单位),凡在市内从事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除另有规定的外,都必须开立天津市发票,其他凭证无效。
二、一切单位之间往来的“应收应付款”“暂收暂付款”都应开立天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指定有关单位发售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各单位库存的收据,可销售使用到一九八七年底,过期一律作废。
三、天津市发票要套印(包括统一发票和自印发票)天津市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自印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发“自印发票核准证”到指定印刷厂印制。申请购买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凭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买手续。
四、二十项专业性凭证不纳入发票管理范围,仍按各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五、本市一切单位,不得携带发票外出填开。外地单位在津销售产品、商品凭有关证明到购货单位税务机关开立天津统一发票。一切单位发现外地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户自带空白发票到我市使用填开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对违反“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