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部门?
答: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适用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例,有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厅、局、委员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等。
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单位?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事业单位;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事业单位;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问:国家机关工作...
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部门?
答: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适用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例,有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厅、局、委员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等。
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单位?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事业单位;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事业单位;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如何发放?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劳人薪(1986)60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全年按不超过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数额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额计算,也可以具体规定省、地、县的分级发放标准。
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如何发放?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文件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自费工资改革,全年发放的奖金,按人平均不超过三个月的基本工资;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的,全年发放的奖金,按人平均不超过两个月的基本工资;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按人平均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按人平均不超过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事业单位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按规定交纳奖金税,税款一律在其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开支。
问:国家机关奖励工资和事业单位奖金如何列支?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从行政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行政经费预算包干结余少的单位,奖励工资应少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规定全年发放总额按人平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从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经费包干结余不足的,可以少发或不发;规定全年发放总额按人平均不超过一个半月、二个月、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事业单位,一律在其经济收入所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问: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税率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自1987年度起,降低奖金税税率。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是,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三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制度研究处)
问: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业务活动费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关于招标业务活动费的主要内容,暂定为:1、编制标书,翻译审校标书等工作的稿酬;2、标书的印刷费;3、聘请专家、教授、学者参加招标咨询,评标、定标、顾问、审议等工作所发生的聘请费、接待费用等;4、开展招标工作时的宣传广告费、咨询费、会场租赁费等。
问:招标业务活动费的开支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招标业务中若干活动费,暂按下列开支标准掌握:
1、关于标书稿酬标准问题。由于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可暂按1984年10月文化部转发文化部出版局制定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2、对于涉外的接待任务所支付费用标准问题,应按照1985年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邀请的专家、教授等内宾接待规格问题,可按照目前各地规定的国内会议的补助标准执行,不宜另行提高接待标准。
4、关于聘请的国内专家、教授聘请费标准(发给本人),暂比照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教计字124号《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执行。招标工作应尽量利用国内的力量,如确需聘请外国专家的,应报经中国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服务中心批准后,才能聘请。
(财政部工交司制度处)
问:财政部发布了1982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公告,请问还本付息要什么手续?
答:1982年发行的国库券,自1987年起至1991年止,按照每年中签的国库券号码,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年偿还发行总额的20%。1987年4月14日,财政部在上海市举行了抽签仪式,已把五个年度应还本号码全部抽出。各年中签国库券号码的末尾一个数字是:1987年:3和5;1988年:8和1;1989年:9和0;1990年:4和7;1991年:2和6。除1987年的已公告外,以后各年还本期前,还要将当年还本号码再公告一次。凡国库券号码末尾一位数字与公告所列各年还本号码相同者,即为该年应还本国库券。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专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各级营业机构(包括储蓄所)办理。各单位职工兑取中签的国库券,可自己持券到上述银行机构办理,也可交由本单位财会部门集中组织办理。国库券兑取本息期是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为了照顾持券人的利益,凡当年应还本国库券未在兑付期内领取的,可以继续在下年兑付期内领取。但所有1982年国库券应在1991年9月30日以前兑取完毕。国库券的利息,随同本金一次付给。每年应还本国库券的利息,一律计算至兑取当年的6月30日止。到期末兑取的本金,仍按原定利率继续计算利息(单利),直到1991年6月30日为止。如因保管不慎,国库券券面发生残破污损的,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办法》办理。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兑付现金,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
(财政部综合计划司债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