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周荣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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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对外承包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促进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财政部于1985年8月颁发了《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办法》),并于1987年3月颁发了《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对外承包企业的资金、成本、财产管理和收益的分配做了具体规定,现就主要内容作些介绍说明:
一、关于资金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资金分为两部分,即人民币和外汇。所以,其资金管理也就包括了人民币资金管理和外汇资金的管理。由于对外承包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多创汇,为“四化”建设提供外汇资金,所以,加强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外汇资金管理就尤为重要。《财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除经财政部门核定、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外保留的周转资金外,应一律汇回国内。对拖欠款项,要加紧催收,防止呆帐损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在国外保留的周转资金,应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国外资金的周转占用情况去核定,做到既能很好地履行合同,又能将外汇收入及时...
为适应对外承包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促进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财政部于1985年8月颁发了《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办法》),并于1987年3月颁发了《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对外承包企业的资金、成本、财产管理和收益的分配做了具体规定,现就主要内容作些介绍说明:
一、关于资金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资金分为两部分,即人民币和外汇。所以,其资金管理也就包括了人民币资金管理和外汇资金的管理。由于对外承包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多创汇,为“四化”建设提供外汇资金,所以,加强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外汇资金管理就尤为重要。《财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除经财政部门核定、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外保留的周转资金外,应一律汇回国内。对拖欠款项,要加紧催收,防止呆帐损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在国外保留的周转资金,应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国外资金的周转占用情况去核定,做到既能很好地履行合同,又能将外汇收入及时汇回国内。这就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仅要帮助企业管好用好人民币资金,而且要结合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特点帮助企业管好用好外汇资金。
对外承包企业单位本身所需的管理费和业务费,其资金来源一般采取向下属单位或分包单位收取的办法,为更好地处理好企业同下属单位或分包单位的利益分配关系,调动派人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积极性,《财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司机关所需的管理费及业务费,采取由公司向所属单位(或分包单位)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办法解决,提取管理费的比例由公司和所属单位(或分包单位)本着节俭的原则暂按下列比例协商确定。1、承包设计的按设计费总收入的1—3%计提;2.承包工程的按完成工作量的1—2%计提;3、提供劳务的按劳务总收入(包括工资、加班工资)的2—4%计提。”由于规定的提取比例是浮动的,所以企业和下属单位或分包单位可以根据承包项目的大小,以及每个承包项目由谁来承担经济风险,或是企业和派人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多少,来协商管理费的提取比例。
二、关于成本管理
针对对外承包企业的施工地点主要在国外这一特点,《财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司国外机构可根据所在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确定成本项目范围,计算损益。”又规定:“公司应将国外机构编报的承包工程、技术服务、劳务合作项目决算按照国内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标准和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及时编制调整表,作为正式凭证记帐,并据以考核公司驻外机构的经营成果。”这就是说企业要有两套帐,对外的一套帐主要是为满足当地政府税务部门的各种审查要求,对内的一套帐则是为满足国内管理的要求。
《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企业的成本项目也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基本上能满足对外承包企业成本核算的需要。根据对外承包企业的业务经营特点,在成本开支范围上作了一些不同于国内企业的特殊规定。在成本项目人员费中增加了派出人员在国外的“加班费、各种津贴、税金”,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费中增加了对外开展业务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坏帐准备、保留金”等内容。对“保留金”和“坏帐准备”的提取也作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在承包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保修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保留金中开支。保留金不得超过完成营业额的2%。保修期满后,保留金节余,调整利润总额。”又规定:“公司发生的坏帐损失,由提取的坏帐准备中开支;提取的坏帐准备不得超过国外应收帐款余额的1%。”这就充分考虑到了对外承包企业在国外开展业务的经济风险,以及由此而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因素。
三、关于财产管理
《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对外承包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均作了比国内其它国营企业较为宽松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外承包企业在国外一个项目竣工后,如果没有后续项目,大量的施工机械、设备无法处理,所以相应提高了固定资产标准和固定资产的折旧率。《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国外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美元以上两个条件。”第十六条将国外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规定为:“永久性房屋十年,施工机械、设备五年,运输设备三年,船舶等大型设备十五年,国外生活及管理设施三年”。《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对外承包企业在计算应提折旧额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计算预计净残值,而以原价作为应提折旧总额也作了规定。
此外,《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还规定:“在国外,报废固定资产的单台价值在三万美元(含三万美元)以上的报公司批准,三万美元以下的由公司驻外机构批准,并报公司备案。国内固定资产的报废,均由公司批准。”这就把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了公司,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
四、关于收益分配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是近几年刚刚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事业,在企业成立的初期国家没有拨给铺底资金,所需资金全部靠银行贷款解决,所以,为了更好地鼓励对外承包企业到国外积极开拓承包劳务市场,国家采取了许多扶持政策,这在《财务管理办法》中也有体现。《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自国务院批准成立后的下一个预算年度起,实现的利润(公司在国内承包工程取得的承包收入除外)五年内不上缴国家,全额留用,在此期间免缴税款。”第十四条又规定:“从公司批准成立之日起,在国外取得的外汇净收入,五年内全额留用。”五年期满后,对企业国外利润收入也只征20%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外汇净收入50%上交国家。
但是,为督促企业更好地利用国家给予的扶持政策,在成立后的前五年就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国家对企业免税和外汇全额留成的计算时间,规定的是从国务院批准成立之日起,而没有规定从领取营业执照起。同时,对企业留用利润的分配也作了规定,即五年免缴税款期间,留用利润的80%用于发展生产基金,10%用于职工福利基金,10%用于职工奖励基金。五年后,60%用于发展生产基金,20%用于职工福利基金,20%用于职工奖励基金。又规定,在免交税款期间,每年应将发展生产基金的25%转为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作为国家基金管理。在非免税期间,应将发展生产基金的15%转为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作为企业基金管理。这些规定,对企业自身壮大发展,增加积累,加强对外开展业务的能力,将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对外承包企业在国内承包项目取得的外汇净收入,考虑到承包项目的施工地点在国内,许多设备、材料可以在国内采购,而不需要用外汇大量从国外进口,并考虑到督促企业应更多地到国际市场上去承揽项目,所以,《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在国内取得的外汇净收入,在结汇后,其外汇额度的30%留用,70%上交国家。”
为便于分析企业利润的形成情况,《实施细则》对对外承包企业的利润组成分成了十一种,即承包工程利润、劳务合作利润、技术服务利润、结算物资销售利润、材料设备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已结转内部销售利润、公司管理费结余、国外合营企业净利润、国内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营业外收支。其中结算物资销售利润是指业主以实物形式支付工程价款,企业在实物销售过程中获取的利润,它等于结算物资销售收入减去结算物资销售成本。
此外,为了加强对外承包企业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成果和支付能力,《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权责发生制应作为对外承包企业的核算原则,即“各项利润和收入,均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这也是建国以来对独立核算的企业普遍采用的核算原则。但是考虑到我国对外承包企业的发展正处在国际承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时期,业主的支付条件越来越苛刻,延期付款,当地币、实物支付日益普遍,再加上对外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绝大部分在经济动荡不安的第三世界国家,经济风险很大,所以,《实施细则》又要求企业“对逾期应收款、逾期应收的‘保留金’、实物结算的利润、以及不可兑换的外币等情况,应如实反映。”这样,企业在上交税金和外汇时,国家可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以达到进一步扶持企业对外开展业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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