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曾因带学生下基层进行财会专业实习,发现不少商业企业,特别是零售商业企业,很少对包装物减重和超重进行过核算,甚至一些基层商业企业的财会人员对何谓包装物超重,何谓包装物减重,概念也弄不明白。因此,特写此文,以引起同志们的重视。
零售商业企业购进以重量(如桶装油、袋装散饼干等)计算的商品,在验收时,财会部门应按照扣除包装物重量后的净值入帐。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验收时包装物腾空称量商品的净重在技术上很困难,或者因为避免增加商品损耗不能在验收时称量出商品净重量,因此,为了使购进的商品及时验收入帐,一般都先按商品毛重扣除包装物的标准重量(或估计重量)验收入帐,待包装物腾空后,再称量包装物的实际重量。这样,称量的包装物实际重量就可能与标准重量不一致,如果包装物的实际重量超过了它原来的标准重量或估计重量,则超出部分就称为“包装物超重”;反之,则称为“包装物减重”。包装物超重,说明验收时,商品的实际数量不足;包装物减重,说明商品的实际数量溢余。因此,关键不在于包装物本身,而在于商品的数量变化。如果不对这部分商品数量变化进行计算和核算,就掩盖了商品升溢和损耗的真实原因,不便于正确地考核分析...
笔者曾因带学生下基层进行财会专业实习,发现不少商业企业,特别是零售商业企业,很少对包装物减重和超重进行过核算,甚至一些基层商业企业的财会人员对何谓包装物超重,何谓包装物减重,概念也弄不明白。因此,特写此文,以引起同志们的重视。
零售商业企业购进以重量(如桶装油、袋装散饼干等)计算的商品,在验收时,财会部门应按照扣除包装物重量后的净值入帐。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验收时包装物腾空称量商品的净重在技术上很困难,或者因为避免增加商品损耗不能在验收时称量出商品净重量,因此,为了使购进的商品及时验收入帐,一般都先按商品毛重扣除包装物的标准重量(或估计重量)验收入帐,待包装物腾空后,再称量包装物的实际重量。这样,称量的包装物实际重量就可能与标准重量不一致,如果包装物的实际重量超过了它原来的标准重量或估计重量,则超出部分就称为“包装物超重”;反之,则称为“包装物减重”。包装物超重,说明验收时,商品的实际数量不足;包装物减重,说明商品的实际数量溢余。因此,关键不在于包装物本身,而在于商品的数量变化。如果不对这部分商品数量变化进行计算和核算,就掩盖了商品升溢和损耗的真实原因,不便于正确地考核分析企业盈余、亏损,对企业的经济效果作出正确的评价。
包装物的减重或超重,既然说明商品的溢余和短缺,就应当作为商品溢余和短缺来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商品的溢缺,根据合同规定由供货方负责,溢余作为增加进货,短缺作为进货补款处理。
例如:某零售企业从某批发企业购进用木桶装的咸鱼共计10桶,每木桶标准重量30千克,每千克咸鱼进价1.20元,售价2元。待木桶腾空后称量,实际重量为25千克,包装物减重5千克。财会部门根据商品溢缺报告单和支票存根,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增):库存供应商品 100.00
贷(减):银行存款 60.00
贷(增):进销差价 40.00
上例中,如若腾空木桶称量,为35千克,则包装物超重5千克,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增):应收款——某批发企业 60.00
借(减):进销差价 40.00
贷(减):库存供应商品—— 100.00
另一种方法是根据合同规定,商品的溢缺由购货方负担,作为收益和损失处理。
仍用上例,如若包装物木桶超重5千克时,帐务处理如下:
借(增):库存供应商品 100.00
贷(增):财产溢余 60.00
贷(增):进销差价 40.00
如若包装物木桶减重5千克时,帐务处理如下:
借(增):进销差价 40.00
借(增):财产损失——短缺损失 60.00
贷(减):库存供应商品 100.00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考核由于包装物减重或超重所造成的商品溢余或短缺情况,研究其规律,企业还应设立备查簿详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