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家为了发展乡镇企业,批准税前冲销“坏帐损失”。但有些单位审核不严,发现了一些漏洞。一是欠款早已要回,被个人占为己有,又作为“坏帐”冲销;二是款物被合伙贪污,当事人隐瞒事实真象,亦作“坏帐”冲销;三是经办人故意制造假象,把不属坏帐的也作坏帐冲销了,将款物装到私人腰包。凡此种种应该引起注意。我认为企业和有关部门在冲销“坏帐损失”时必须把好三关:
1、对于长期收不回来的货款及其它往来款,应经常核对,确因企业销售的产品质差、量差、价差或对方单位已经倒闭,应在取得债务方企业的书面证明,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企业方可申请冲销。
2、对于个人欠款,应分清责任,区别对待。确因为集体办事超支的部分,应由个人写明办理何事,并有当事人证明.在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方可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冲销。
3、对死亡、绝户欠款,或因地址变化无法查证,难以找到往来户偿还的,经向当时当地的群众调查属实,并取得有关单位的证明,方可申请冲销.
对于已经批准冲销的“坏帐损失”,必须帐销案存。冲销后而又回收的部分,企业应在“利润——营业外收入”帐户中核算。
王金成
近年来,国家为了发展乡镇企业,批准税前冲销“坏帐损失”。但有些单位审核不严,发现了一些漏洞。一是欠款早已要回,被个人占为己有,又作为“坏帐”冲销;二是款物被合伙贪污,当事人隐瞒事实真象,亦作“坏帐”冲销;三是经办人故意制造假象,把不属坏帐的也作坏帐冲销了,将款物装到私人腰包。凡此种种应该引起注意。我认为企业和有关部门在冲销“坏帐损失”时必须把好三关:
1、对于长期收不回来的货款及其它往来款,应经常核对,确因企业销售的产品质差、量差、价差或对方单位已经倒闭,应在取得债务方企业的书面证明,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企业方可申请冲销。
2、对于个人欠款,应分清责任,区别对待。确因为集体办事超支的部分,应由个人写明办理何事,并有当事人证明.在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方可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冲销。
3、对死亡、绝户欠款,或因地址变化无法查证,难以找到往来户偿还的,经向当时当地的群众调查属实,并取得有关单位的证明,方可申请冲销.
对于已经批准冲销的“坏帐损失”,必须帐销案存。冲销后而又回收的部分,企业应在“利润——营业外收入”帐户中核算。
王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