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后〕史志鲜同志的意见是对的,复印件,原则上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原始凭证丢失,请求原填制单位复印一份以资证明,但需经有关人员签证和审查批准,方为有效。
姚红同志在“代垫运杂费不宜放在企业管理费中(1986年第11期《财务与会计》)一文中提出代垫运杂费的帐务处理应该是发出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这种帐户处理是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
按照制度规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按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不同的帐务处理。在非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应列入“应收销货款”帐户核算。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应收销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的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销贷款”。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代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用应列入“发出商品”帐户中核算,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银行转来购货单位承付代垫费用的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以上任何一种结算方式,由于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的销货退回,其往返运杂费均由本企业负担,列入“...
〔编后〕史志鲜同志的意见是对的,复印件,原则上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原始凭证丢失,请求原填制单位复印一份以资证明,但需经有关人员签证和审查批准,方为有效。
姚红同志在“代垫运杂费不宜放在企业管理费中(1986年第11期《财务与会计》)一文中提出代垫运杂费的帐务处理应该是发出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这种帐户处理是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
按照制度规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按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不同的帐务处理。在非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应列入“应收销货款”帐户核算。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应收销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的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销贷款”。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代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用应列入“发出商品”帐户中核算,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银行转来购货单位承付代垫费用的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以上任何一种结算方式,由于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的销货退回,其往返运杂费均由本企业负担,列入“企业管理费”科目核算,帐务处理应是借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记“发出商品”或“应收销货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