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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方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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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务与会计》去年第11期刊登了姚红同志的建议《代垫运杂费不宜放在企业管理费中》,文中提到应将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代垫运杂费,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我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销售业务不同的结算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比如.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代垫运杂费可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生时,借(增)记“发出商品”,贷(减)记“银行存款”、“现金”或“辅助生产”等;收回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减)记“发出商品”。又如,在赊销分期收款等其他结算方式下,代垫运杂费可通过“应收销货款”科目核算。发生时,借(增)记“应收销货款”.贷(减)记“银行存款”、“现金”或“辅助生产”等;收回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减)记“应收销货款”。
财会法律知识测验(续一)答案
二、改错(括号内为错误字句)
31、有期徒刑(行政处分)
32、整顿(清理)
33、退库(入库)
34、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的领导人)
35、会计机构(审计机构)
36、权责发生(收付实现)
37、补(免)
38、额(率)
39、企业(职工)
40、滞纳(通知)...
40、滞纳(通知)
41、代表人(代理人)
42、连带(部分)
43、分期(推迟)
44、不得(可以)
45、刑事(民事)
46、到期(全部)
47、中止(终止)
48、国家(企业)
49、会计师(律师)
50、清查(保管)
51、刑事(行政)
52、税务机关(工商管理机关)
53、出示税务检查证(携带工作证)
54、八级(十级)
55、法定代表人(承办人)
56、财政(审计)
57、海关(外贸主管机关)
58、营业(销售)
59、建筑工程(设备)
60、漏税(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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