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分摊进货费用的公式为:
这个公式笼统地将整个进货费用分摊到所有的物资上,而不是按照“发生了进货费用的物资参加分摊,没发生进货费用的物资不分摊”的原则。所以我认为,这样计算是不合理的。
我们知道,进货费用是在不同的环节发生的,而且发生费用的顺序不同,这同结算时间的先后和物资在流通过程中所处的环节有关。从整个进货费用的内容来看一般分为四个部分:(1)发站费(制度称运杂费)即物资从供货单位到收货单位这一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运杂费用;(2)卸站费(制度称装卸费),即物资到站后直至入库验收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3)包装费,即随物资发运所使用的各种捆绑用具按规定提取的折旧与损耗;(4)运输途中损耗。
这四个部分的费用在实际当中并不是同时发生的,顺序有先有后。例如,发站费是随供货方通过银行转来的托收结算凭证而支付的进货费用,这时,其他进货费用可能还没有发生。另一方面,往往又会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即在供方转来托收凭证以前物资已到,并已入库,也就发生了卸...
现行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分摊进货费用的公式为:
这个公式笼统地将整个进货费用分摊到所有的物资上,而不是按照“发生了进货费用的物资参加分摊,没发生进货费用的物资不分摊”的原则。所以我认为,这样计算是不合理的。
我们知道,进货费用是在不同的环节发生的,而且发生费用的顺序不同,这同结算时间的先后和物资在流通过程中所处的环节有关。从整个进货费用的内容来看一般分为四个部分:(1)发站费(制度称运杂费)即物资从供货单位到收货单位这一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运杂费用;(2)卸站费(制度称装卸费),即物资到站后直至入库验收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3)包装费,即随物资发运所使用的各种捆绑用具按规定提取的折旧与损耗;(4)运输途中损耗。
这四个部分的费用在实际当中并不是同时发生的,顺序有先有后。例如,发站费是随供货方通过银行转来的托收结算凭证而支付的进货费用,这时,其他进货费用可能还没有发生。另一方面,往往又会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即在供方转来托收凭证以前物资已到,并已入库,也就发生了卸站等费用,但没有发生发站责。而对于运输途中的损耗费用必须是物资既已付款又已入库以后才能发生。这样看来,在分摊进货费用时,就应该按不同的环节分别分摊。
1.发站费的分摊。在途物资(指已付款尚未入库的物资)应当考虑进去,应付货款的物资由于没有发生发站费而又包括在月末库存物资内,应当减去,因此,上述公式在分摊发站费时还可以使用。
2.卸站费的分摊。凡是入了库的物资一定发生了卸站费,而在途物资尚未发生。实际上,会计核算讲的在途物资包括已到货但没有入库验收的物资,即待点验物资,这部分物资从实际情况看,可能卸货也可能未卸货,或者已卸货未入库,或者已入库尚未办入库手续,会计帐也未体现,因此,待点验物资的情况比较复杂,会计部门也难以掌握清楚,所以一并视同未到货,也就是未发生卸站费。正确分摊卸站费的计算公式应为
3.包装费的分摊。包装费的发生同包装物是否入库有关,而同物资是否入库,是否付款无关。但就分摊公式而言,分摊包装费还是不应把在途物资加上。对于应付货款不减去为好,因为到了货的物资一般来讲包装物应及时回收入库,不应长期在现场堆放。因此,包装费的分摊公式也可比照卸站费的公式分摊。
4.运输途中损耗的分摊。此费用的发生意味着物资既已入库,又已付款,因此,在分摊基数中,不应把在途物资减去,而应减去应付货款的物资,这样剩下的部分就是既已入库又已付款的物资了。公式可写为:
此外,会计制度规定中的另一个公式:
这个公式实际上只适用于对物资不进行分类核算的企业。而制度中又明确规定物资经营企业要分类核算物资的盈亏。因此,费用的分摊也就应该分类,而不是按总数量(总进价金额)整个地以存销比例进行分摊。因此,还应加上下面的公式:
实际上,不同类别的物资,同一进货费用项目的分摊单价(率)有可能不一样,如木材中的元木和制材其发站费相差较大.在分摊时,就要使用不同的分摊单价(率)。
再有,制度中对预提进货费用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好执行。这几年,进口物资增多,批次集中,往往物资到了企业后出现先销货后付款的情况。这是因为在进货过程中承付进口物资货款的单位往往是由省(区)级的公司代理结算,而公司再同基层进货单位结算需要一定的时间。只有搞清了入库数量、质量后才能进行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发站等费用往往没有支付,而进口物资销售后要分摊进货费用,如果没有进行预提就会使发站费用帐户出现贷方余额,从而失去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也没有体现权责发生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