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议》1986年第12期和1987年第2期刊登了杨将龙、杨炜宣同志两篇有关中、小学会计事务手续和收费表格的文章。我认为文章中的“学杂费”、“学费”等提法不妥。
我国在五十年代即对中小学生免收学费,只收杂费。这可从很多文件规定中找到证实。如:1955年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中小学杂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和1959年11月24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的两个文件中都指出,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应按预算外特种资金办法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由教育部门掌握使用。1963年2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教育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规定,对公办中小学杂费收支应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年终结余继续使用,不上交财政。据此,1986年1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何东昌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所采取的一项共同政策。我国在五十年代即对中小学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后来,由于“十年动乱”在教育行政管理上造成的混乱,又使用“...
《财务与会议》1986年第12期和1987年第2期刊登了杨将龙、杨炜宣同志两篇有关中、小学会计事务手续和收费表格的文章。我认为文章中的“学杂费”、“学费”等提法不妥。
我国在五十年代即对中小学生免收学费,只收杂费。这可从很多文件规定中找到证实。如:1955年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中小学杂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和1959年11月24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的两个文件中都指出,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应按预算外特种资金办法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由教育部门掌握使用。1963年2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教育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规定,对公办中小学杂费收支应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年终结余继续使用,不上交财政。据此,1986年1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何东昌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所采取的一项共同政策。我国在五十年代即对中小学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后来,由于“十年动乱”在教育行政管理上造成的混乱,又使用“学杂费”的提法,是应予纠正的。
至于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如书籍、讲义费、练习本费、寄宿生的水电费、学生食堂厨工费等,是属学校代收代管性质,学校按代管经费处理,与杂费的收支应严格划分开。
对中小学学生的杂费收支,财政部和教育部曾多次重申,必须加强管理,并明确规定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会计制度统一印刷中小学杂费收据,编号发给学校使用。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杂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并做到收费有专人,检查有凭证,使用有计划。各学校的收费存根与帐簿必须妥善保管,按照会计凭证、帐簿保管规定保存和移交。上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防止乱收乱支和贪污挪用等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