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最近,财政部根据一些部门和地区的反映和要求,对前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作了如下补充规定: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其开支渠道与本企业固定工人相同。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部分,按有关规定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这部分补偿性支出;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在同一项目中列支。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仍在原来的有关项目中列支;但超过六个月的伤、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则应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四、国营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项目中列支。
过去有关文件与本文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本刊讯:最近,财政部根据一些部门和地区的反映和要求,对前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作了如下补充规定: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其开支渠道与本企业固定工人相同。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部分,按有关规定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这部分补偿性支出;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在同一项目中列支。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仍在原来的有关项目中列支;但超过六个月的伤、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则应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四、国营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项目中列支。
过去有关文件与本文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