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钱圣兴 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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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中央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指导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发展迅速。为了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和加强管理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应当建立帐册,正确核算盈亏,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为了使个体工商户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会计制度》从1987年起在全市统一试行。现在对其内容作些介绍,供各地参考。
制度规定,凡经市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开业发照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合作或联户经营不具备集体企业征税条件的纳税户都要建立帐册,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规定所使用的帐簿在启用前都要送经当地税务机关审定加盖查验章.以防止任意更换帐册,更改帐目。还规定记帐要有合法的会计凭证,伪造、涂改或虚报的原始凭证不能据以入帐,一经查出以偷税论处。这些规定既是为了堵塞偷漏,又是明确业主建帐应有的责任,促使其认真审核凭证,记好帐,管好物,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制度设置了二十个会计科目和一个表外科目。核算资金来源的有“自有资金”、“银行借款”、“应付款”、“利润”和作为备抵固定资产价值的“累计折旧”五个科目...
近年来在中央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指导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发展迅速。为了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和加强管理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应当建立帐册,正确核算盈亏,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为了使个体工商户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会计制度》从1987年起在全市统一试行。现在对其内容作些介绍,供各地参考。
制度规定,凡经市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开业发照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合作或联户经营不具备集体企业征税条件的纳税户都要建立帐册,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规定所使用的帐簿在启用前都要送经当地税务机关审定加盖查验章.以防止任意更换帐册,更改帐目。还规定记帐要有合法的会计凭证,伪造、涂改或虚报的原始凭证不能据以入帐,一经查出以偷税论处。这些规定既是为了堵塞偷漏,又是明确业主建帐应有的责任,促使其认真审核凭证,记好帐,管好物,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制度设置了二十个会计科目和一个表外科目。核算资金来源的有“自有资金”、“银行借款”、“应付款”、“利润”和作为备抵固定资产价值的“累计折旧”五个科目;核算资金占用的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在产品”、“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待处理损失”、“利润分配”十一个科目;核算损益的有“营业收入”、“其他收入”、“营业费用”、“销售税金”四个科目;还有一个“代管商品物资”的表外科目。对于报表,制度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申报所得额需编报“资金平衡表”、“利润表”、“营业费用明细表”等三种会计报表。这些规定,既考虑到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同国营、集体企业有密切联系,尽可能与国营、集体企业的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取得一致,又考虑到个体工商业户与国营、集体企业经济性质不同,业主对资金运用和税后利润有权自行支配,不能用国营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去硬套,所以,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同国营、集体企业又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业主投资以“自有资金”科目核算
个体工商业户投资开业,以本户“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申请书”中经批准的资金额为记帐依据,在“自有资金”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的自有资金如有增减变化,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的资金额进行调整。业主投资入帐后,与本户发生的资金往来通过应收、应付款科目核算。业主实际提供的资金少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资金额,其差额记入“应收款(业主自有资金缺额)”科目,并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足或变更登记;业主实际提供的资金多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资金额,其高于登记资金额的那部分资金,记入“应付款(业主往来暂垫款)”科目,业主可以随时提取。
(二)固定资产增减、清理、提取折旧不与业主“自有资金”发生对应关系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有自主权,业主对本户的资金运用有自行支配权。业主投资的资金不分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凡购置和清理固定资产作为本户资产的增减,不与业主投资的自有资金发生对应关系。固定资产购入作为本户资金占用,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成本为原价,在完工使用时从本户“在产品”科目结转“固定资产”科目。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作为本户的费用支出,同时将此项折旧额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备抵。固定资产因报废、毁损或出售而减少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原价,冲减帐面原价金额;同时将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冲减“累计折旧”科目,将该项固定资产的净值结转“其他收入”科目内核算损益。清理费用作为其他收入的减少,变卖所得的价款、残料价值及自过失人或保险公司取得的赔偿款作为其他收入的增加。以上清理后的净损益自“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利润”科目作为本户营业外损益。
(三)外购商品和自产自销商品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外购商品的增加、减少和结存都以该商品的进货价记帐。自制产品和委外加工产品,从“在产品”科目结转“库存商品”科目时,以实际成本价转帐。出售商品按“加权平均”或“先进先出”法计算库存商品原价,并结转到“利润”科目核算销售损益。
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作为商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调整商品的数量;超出合理损耗属于供货或运输单位责任的由对方负责赔偿,以短少商品的进价减少库存商品、增加应收款。不属以上两种情况的损耗由业主负责,以短少商品进价减少库存商品,同时,视同业主分利记入“利润分配”科目。
商品意外损失和盘亏,按商品原价减少库存商品,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科目。查明原因后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分别作为本户损益或由业主负责转作利润分配。
由于个体工商业户外购商品和自产自销及委外加工供销售的商品,其毛利水平不同,需分类设置商品明细帐核算转销各类商品的成本。
(四)产品生产和委外加工归集在“在产品”科目核算
个体工商业户自产自销或委外加工产品,以及经营建筑等行业,生产周期较长需核算生产成本的,归集在“在产品”科目核算。为适应个体工商业户的核算水平,产品成本项目一般并为原材料、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三项。根据工商户的生产特点、经营规模、产品品种选择适合于该户的成本计算方法。发生各项产品成本时记入“在产品”科目,自制产品完工和委外加工产品收回后,将产品成本从“在产品”科目结转到“库存商品”科目。“在产品”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的各种在产品成本。在产品要按成本核算对象分列明细帐计算产品成本,按成本计算的要求作必要的明细记录。
(五)简化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个体工商业户对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用具、用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为简化核算,不分设“在库”、“在用”和“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购入时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增加,使用时属于按规定可一次列作费用的作为本科目的减少,属于需采用“五成法”摊销的,先摊销一半,余额留在本科目,于报废时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后的残值收入作其他收入。为加强实物管理,低值易耗品明细帐需按品名分户记载增加、减少和摊销情况,以备查核。
(六)“营业费用”科目需分项目明细核算
个体工商业户商业的商品流通费、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费用、生产加工行业的销售管理费用均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月终将本期应负担的营业费用结转“利润”科目,计算本期损益。“营业费用”科目需按工资、租赁费、水电费、市内运杂费、旅差费、修理费、折旧费、摊销费用、其他费用等九个项目设置明细帐。其他费用项目是指税务部门规定可以列支而无项目可列的各种费用,包括购置零星用品、文具、纸张和邮电费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也列入本项目。
“营业费用”的九个项目与会计报表的《营业费用明细表》的申报项目一致,便于审查各项费用是否符合列支规定,同时可比较本户费用的历史水平和同行业的费用水平,从中看到问题。
(七)设置“待摊费用”和“销售税金”科目
为了正确计算本期经营成果,设置“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已经支付,但需由以后各期分担的各项费用。分摊期限一般为一年,费用预付期限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以及规定需分年摊销的,按预付期或分年期限按月摊销。按月摊销时减少本科目,同时增加营业费用或在产品的制造费用。由于待摊费用分摊期限不同,需设明细帐按待摊费用分期项目分户记载摊销金额。有些小户支付费用金额不大、受益月份不长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也可从简列作当月费用,不设本科目。
“销售税金”科目,核算本户按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以外的营业税、产品税、城建税等与销售有关的税金。销售税金按当月营业收入和规定税率计算记入本科目,同时记入“应付款(应交税金)”科目,实际交纳销售税金时冲减应付款(应交税金)。各月销售税金比较均衡的小户,为简化核算也可以当月缴纳的销售税金列入本科目,不办预提,但年度决算要按全年营业收入计算销售税金,以求当期收益与支出相互配比。不按营业收入计算的其他税金,如车辆牌照税等,作为当期营业费用列支,不在本科目核算。应交所得税和预交所得税在“利润分配”科目核算。
(八)财物损失核销在“待处理损失”科目核算
个体工商业户的财物损失需按税务部门规定核销。设置“待处理损失”科目,核算已经发生而尚未查明原因有待处理的各种财、物、帐款的损失。自然灾害、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都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和缩小损失。从责任事故者追回的损失冲减待处理损失;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事故,如应收款由于对方破产等,确实不能挽回的损失,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核销时,冲减待处理损失,结转“利润”科目作为营业外损失。凡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核销的各项损失由业主负责,结转“利润分配”科目,从业主应分的税后利润中冲减。待处理损失科目的明细帐按损失案件分户核算并将损失产生原因的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明以及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文件妥善保管备查。
(九)设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核算不同课税对象的经营收入
个体工商业户对外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经营收入在“营业收入”科目核算。出售商品退回,按销售发票金额用红字冲转当月营业收入额,同时按进价成本冲转库存商品的减少额,并减少结转利润科目的销售成本。月度终了当月营业收入发生额全部结转“利润”科目计算销售盈亏。为了有利于计算和查核不同税率的营业额,需按经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分设商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工业性加工收入、建筑安装收入、运输服务收入、饮食业收入、旅店租赁收入、生活服务收入、代理业务收入等十个明细帐户。个体工商业户对不同业务的营业收入不按以上明细项目分别核算的,按税法规定,一律依照应适用的最高的税率征税。
个体工商业户取得按税法规定不交营业税的各项经营收入以及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和毁损的清理,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月度终了将“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科目作为本期损益。如本月其他收入的支出大于收入,结转利润科目后,《利润表》中的“其他收入”项目的金额用负数表示。
(十)经营成果在“利润”科目核算
个体工商业户本期的经营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和本期经营收入的成本、营业费用、销售税金在期末都结转到“利润”科目计算当期实现的利润额或亏损额。“利润”科目分设“本年利润”、“上年利润”两个明细科目。当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在。本年利润”明细科目中核算。新年度开始将上年帐面的“本年利润”转入“上年利润”明细科目反映。个体工商业户所得额申报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按核定意见在“利润—上年利润”中调整后,将调整后的利润(或亏损)结转“利润分配”科目。至此,“利润—上年利润”明细科目在新年度无余额。
(十一)当期盈亏在“利润分配”科目核算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损益,从“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利润分配包括交纳所得税、工商行政管理费、税后列支款项和业主分利或亏损弥补四个明细项目。年终所得税汇算清交,当地税务机关审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应交所得税额后抵扣已预交的所得税款,办理补税、退税也在本科目核算。年度亏损由业主负责筹款弥补或由本户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不得冲减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
(十二)设置“代管商品物资”科目核算财物实际存量
个体工商业户受托代管、代购、代销的各种商品物资,借入包装物以及因故拒收而代供货单位暂管的商品物资记入“代管商品物资”表外科目。它是一种备查登记簿采用单式记帐方法分户记录各物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不同其他科目发生对应关系。
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个体工商户若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可以不设置;根据需要,报经当地税务部门同意,也可以增设会计科目。为了贯彻执行制度,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现状,分类排队,分期分批进行辅导。制度对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用“增减记帐法”阐述,但并不强求一律使用一种记帐方法,只要能把帐记清楚,也可采用其他记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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