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利息可以作为生产耗费摊入生产成本。工业企业的会计帐务处理是借记“企业管理费——利息支出”,贷记“银行存款”,这已成为会计实践中的惯例,似乎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如果细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种会计处理尚欠完善,利息不仅不应是生产成本的构成要素,而且也不应该计入生产成本。
首先,从理论上看,把利息摊入生产成本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利息是利润平均化的产物,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就是剩余产品价值的表现形式。马克思还把产品价值分解为三部分,即W=C+V+M,并指出C+V就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其中C代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V代表活劳动的消耗。利息属于何者?显然,它既不属于C,也不属于V,而只能属于M。M就是企业创造的纯收入——剩余产品价值。这就是说,利息从理论上讲不应当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而应当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计实践同会计理论一致起来,鲜明地体现出利息的本质。目前会计实践上把利息摊入生产成本,容易给人一种错觉:似乎利息也属于生产耗费的要素,从而忘记了它的本来面目——剩余产品价值。可见,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的...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利息可以作为生产耗费摊入生产成本。工业企业的会计帐务处理是借记“企业管理费——利息支出”,贷记“银行存款”,这已成为会计实践中的惯例,似乎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如果细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种会计处理尚欠完善,利息不仅不应是生产成本的构成要素,而且也不应该计入生产成本。
首先,从理论上看,把利息摊入生产成本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利息是利润平均化的产物,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就是剩余产品价值的表现形式。马克思还把产品价值分解为三部分,即W=C+V+M,并指出C+V就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其中C代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V代表活劳动的消耗。利息属于何者?显然,它既不属于C,也不属于V,而只能属于M。M就是企业创造的纯收入——剩余产品价值。这就是说,利息从理论上讲不应当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而应当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计实践同会计理论一致起来,鲜明地体现出利息的本质。目前会计实践上把利息摊入生产成本,容易给人一种错觉:似乎利息也属于生产耗费的要素,从而忘记了它的本来面目——剩余产品价值。可见,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利息学说原理的。
其次,把利息摊入生产成本,不利于充分发挥利息的杠杆作用。在我国利息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范畴,能够被国家自觉地利用并通过物质利益的媒介,去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例如,在利率相同的情况下,贷款多的企业负担的利息就多,反之则少;在利率不同的情况下,高息贷款负担的利息就多,反之亦少。国家实行信贷资金有偿占用,通过利率的高低、利息的多少来调节企业的经济利益。如果利息直接从企业留利中支付,那些贷款多而又对信贷资金使用不合理的企业就会在物质利益上吃苦头,从而促使它们尽量缩减信贷资金数量,并提高其使用效果。而允许利息进入成本,利息的杠杆作用就不能充分发挥。
第三,从经济责任制的角度讲,利息计入成本也不利于明确责、权关系。因为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实际上就是对国家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行使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应当对所用资金承担经济责任,保证所借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为社会提供一定的纯收入。其中一部分以利息的形式送交银行。从这种借贷双方的责、权关系可知,利息应当同企业留利挂起钩来。所以,应当有如下会计分录:支付银行利息时,借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贷记“银行存款”年度终了,将“利润分配”各子目余额一并结转到“利润”帐户。从而在事实上使利息与企业利润的大小建立起直接关系。
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责、权关系明确,企业对信贷资金应负的经济责任直接同企业的经济利益挂上了钩。第二,利息的支付直接同企业留利建立了对应关系,体现出利息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