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去年5、8两期有关职业道德的文章中,分别把“正确反映”和“真实、正确、完整、及时和合法的反映”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标准,虽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基于一个推断,即“反映”是会计的最基本职能,因而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标准只能包含于“反映”之中。这个推断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全面的,道理很简单。作为会计的一种职能,“反映”并不一定都是正确、真实、完整和及时的,而作为道德标准,则必须做到正确、真实、完整与及时。然而这些要求,决不是“反映”自身——记帐、算帐和报帐能够做到的,必须借助于“监督”。例如:为了达到真实、合法、完整地反映,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这些方面显然不在“反映”的范围之列,《会计法》将它们都明确规定为“会计监督”的内容。所以,是不是可以说,作为会计的一种职能.“反映”较之“监督”更基本些。而作为道德标准,“监督”较之“反映”更基本些。如果这种说法能成立的话,我们就不能从“反映”是会计的最基本职能中推导出:“真实、正确、完整、及时与合法...
《财务与会计》去年5、8两期有关职业道德的文章中,分别把“正确反映”和“真实、正确、完整、及时和合法的反映”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标准,虽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基于一个推断,即“反映”是会计的最基本职能,因而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标准只能包含于“反映”之中。这个推断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全面的,道理很简单。作为会计的一种职能,“反映”并不一定都是正确、真实、完整和及时的,而作为道德标准,则必须做到正确、真实、完整与及时。然而这些要求,决不是“反映”自身——记帐、算帐和报帐能够做到的,必须借助于“监督”。例如:为了达到真实、合法、完整地反映,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这些方面显然不在“反映”的范围之列,《会计法》将它们都明确规定为“会计监督”的内容。所以,是不是可以说,作为会计的一种职能.“反映”较之“监督”更基本些。而作为道德标准,“监督”较之“反映”更基本些。如果这种说法能成立的话,我们就不能从“反映”是会计的最基本职能中推导出:“真实、正确、完整、及时与合法的反映”,是完整的会计职业道德最低标准;完整的职业道德最低标准,除了这种“反映”之外,还必须包括为这种反映提供保证的“监督”。因此.我是同意把《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反映与监督)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标准的。